珠海市應急管理局公布的(珠經)應急罰〔2023〕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珠海天鵬化工有限公司因危險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按規定審查便擅自開工,被處以15萬元罰款。該處罰雖有法律依據,但15萬元的金額處于法定區間下限,且未對相關負責人追責,引發外界對執法裁量標準和震懾力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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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未批先建”觸碰危化品安全紅線
危化品項目因高風險特性,安全審查有嚴格法律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廣東省應急管理廳也明確規定,建設項目未經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然而,珠海天鵬化工有限公司在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審查的情況下便擅自開工建設。
對于此類違法行為,法律規定設置了明確的處罰標準: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應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罰力度將大幅提升至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珠海市應急管理局最終給予該公司15萬元的處罰,落在這個區間內,但處于下限附近,震懾力不足。
對比國內同類案例,該處罰金額處于中等偏低水平。國內多數同類案件均實行“一案雙罰”,既罰企業也罰負責人,而此次處罰僅針對公司,未追責相關個人,與普遍執法原則形成反差,加劇了公眾對處罰公正性的疑問。
轄區背景:珠海近年危化品安全形勢嚴峻
作為珠三角化工產業聚集區,珠海近年危化品安全形勢嚴峻。2020年,珠海長煉石化發生危化品泄漏爆燃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近200萬元;2024年,西部沿海高速發生液氧罐車燃燒事故,被市安委辦掛牌督辦,同年還出現危化品領域“行刑銜接”案件,凸顯該領域安全管理薄弱。
在此背景下,珠海天鵬化工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高風險行為,僅被處以15萬元罰款且未追責負責人,其處罰力度是否適配轄區嚴峻安全形勢、能否震懾同類違法行為,值得監管部門審視。
結語:執法公正需兼顧力度與透明度
珠海天鵬化工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違法定性無爭議,但15萬元罰款是否匹配其安全風險、為何未實施“一案雙罰”,仍需監管部門公開裁量依據。危化品監管關乎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執法力度需與風險等級、轄區形勢適配。過于寬松的處罰可能縱容企業忽視安全責任,社會各界期待監管部門提升執法透明度,公開裁量標準,接受公眾監督,守住危化品安全生產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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