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劉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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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日,遠通公司與南通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南通公司承建某小區工程。施工中,因遠通公司拖欠工程進度款,南通公司于2014年6月訴至法院,請求終止合同履行、支付已完工程款及利息 。
一審期間,雙方先搖號確定鑒定機構申請造價鑒定,后自行共同委托無審核資質的德暉公司對已完工程造價審核,德暉公司出具《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確定土建部分造價2.75億元,雙方在工程結算審定單上簽字蓋章。隨后,南通公司撤回造價鑒定申請,法院終止委托鑒定。訴訟中,遠通公司以德暉公司無資質、未現場勘驗等為由,否認結算報告效力,拒絕支付剩余工程款 。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明知德暉公司不具有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審核的資質,進入訴訟后雙方仍庭外自行共同委托其審核南通公司退場前已完工程造價。后遠通公司又以德暉公司資質不足為由否認該咨詢報告及工程結算審定單的效力,明顯有違誠信,不應得到支持。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確認的工程結算審定單應視為結算協議,可以作為定案證據。據此,一審法院依據《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審核的工程造價,判令遠通公司向南通公司支付相應工程款及利息。遠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不能作為認定案涉工程造價依據等理由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本案核心在于訴訟中雙方共同委托無資質第三方出具的結算報告,能否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
1.意思自治與誠信原則優先:訴訟中,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審核并簽字確認的結算協議,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有效。一方僅以第三方無資質、違反司法鑒定程序為由反悔,未舉證證明結算協議存在無效、可撤銷情形的,法院不予支持。
2.結算報告與司法鑒定的區分:雙方自行委托第三方出具的結算報告,不屬于司法鑒定,不適用司法鑒定程序規范。其效力認定以雙方意思自治和誠信履約為核心,而非以第三方資質為唯一判定標準。
3.實務啟示:建設工程糾紛中,當事人可在訴訟中共同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進行造價審核,簽訂書面結算協議并簽字蓋章,固定結算結果。為降低風險,建議優先選擇具備造價咨詢資質的機構,或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即使第三方無資質,雙方仍認可結算結果”,避免后續反悔引發爭議。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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