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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鋒
針對媒體報道披露的“涉事醫院未按120調度指令將患者送往指定醫院”一事,深圳市衛生健康委經調查核實后,發布情況說明稱,涉事醫院“已依法被罰款7.6萬元,并自2026年3月18日起暫停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六個月”。
這一被指未按照《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急救條例》第七十五條,急救網絡醫療機構不按調度指令運送患者的,“由市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幾乎是頂格處罰的決定,患者家屬“認為行政機關對涉事醫院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并質疑:“一條生命逝去,最后換來的只是這樣一張罰單。這個數額,對一家醫院能形成任何震懾嗎?這能讓其他急救站引以為戒嗎?”
從有關報道披露的情況,以及深圳市衛健委認定的結果,涉事醫院救護車違規“截單”已是不爭的事實。青鋒在此再提起這起事件,并不就事件的性質作什么爭論,而是想提醒有關部門,該事件的發生,恐怕不僅僅是救護車違規“截單”這么簡單。
一是有關報道披露的,按照《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急救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急救網絡醫院的救護車應當服從市急救中心的統一調度,按照調度指令將患者送往相應的醫療機構,涉事救護車已不是第一次違規“截單”。據稱,在此次因病人搶救致其死亡之前,“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披露,該院于2025年8月4日也未按醫療急救調度指令將患者轉運至相應的醫院救治”。只是這一次出了人命,引發輿論關注,有關部門方才依照相關規定,對其予以了處罰。
那么,我們是否由此可以質疑,涉事醫院救護車能一再違規“截單”,是否與相關部門監管不到位,之前出了問題不予及時處罰,讓涉事醫院有教訓可取有關?
二是《南方日報特稿:致命“改道”!不聽調度的救護車》報道中披露的,依照國家九部委印發的“《進一步完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指導意見》,明確城市地區要不斷完善以急救中心為主體,二級以上醫院為支撐的城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涉事醫院僅為“一級乙等”醫院,但“在今年4月初公布的深圳市急救中心官網公示的‘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名單上”,涉事醫院則仍“位列其中”。
這一反常現象,成為患者家屬的“核心疑問之一”,乃至患者家屬追問為何6年過去,涉事“醫院這一一級乙等醫院,仍能納入以二級以上醫院為支撐的急救網絡,并通過相關評估?”不能不被質疑為涉事救護車敢于違規“截單”的“底氣”。
總而言之,依照相關規定,相關部門對涉事醫院予以7.6萬元罰款,并暫停其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六個月,看似已經案結事了。但透過這一事件,當地有關部門是否應予介入,對導致此事發生的除涉事醫院外的相關部門予以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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