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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海泰發展將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此前連續兩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中國基金報記者 聞言
4月10日晚間,海泰發展發布公告稱,根據天津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載明事項,公司自4月14日開市起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證券簡稱變為ST海泰,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對此,海泰發展自4月13日開市起停牌1天。截至4月10日收盤,海泰發展股價報3.51元/股,總市值達22.6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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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兩年年報虛假記載
4月10日,海泰發展收到天津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經查明,海泰發展及相關當事人涉嫌違法,導致海泰發展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具體來看,2021年至2022年,海泰發展作為中間商參與由下游公司主導的棉花貿易業務,未能有效識別該類業務合同、單據和資金形成閉環,相關商品的風險、報酬未實質性轉移,不應確認相應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利潤。
海泰發展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涉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
一是海泰發展2021年、2022年的營業收入分別虛增2.52億元、2.26億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比例分別為27.66%、45.88%。
二是海泰發展2021年、2022年的營業成本分別虛增2.49億元、2.24億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成本比例分別為31.22%、57.59%。
三是海泰發展2021年、2022年的利潤總額分別虛增267.18萬元、198.60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比例分別為17.77%、12.10%。
天津證監局認為,海泰發展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虛假記載”。
時任海泰發展董事長董建新等6人,未能有效識別貿易閉環,未勤勉盡責,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情形。
以董建新為例,其于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擔任海泰發展董事長,審批部分棉花貿易業務,簽署海泰發展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并保證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觸及其他風險警示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持續時長與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擬決定對海泰發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400萬元。
同時,天津證監局擬決定對董建新等6人均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罰款170萬元、120萬元、70萬元、70萬元、50萬元、50萬元。
海泰發展公告稱,根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載明事項,公司未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4月修訂)》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相關情形,但觸及第9.8.1條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4月修訂)》第 9.8.1條規定,根據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載明事項,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報財務指標存在虛假記載,但未觸及本規則第9.5.2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將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編輯:格林
校對:紀元
制作:小茉
審核:陳墨
注:本文封面圖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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