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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玩忽職守罪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關于罪與非罪的界限。
其一,要劃清工作失誤、一般官僚主義錯誤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工作失誤和玩忽職守罪客觀上都可能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損失,區別主要在于對待職責的心理態度。工作失誤者并沒有違反其職責,甚至是認真、嚴肅地履行了職責,只是由于條件變化而判斷失誤,導致了一定損失的發生。一般官僚主義錯誤和玩忽職守罪的共同點在于行為人都違反了職責,沒有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主要區別在于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在程度上不同。實際上,玩忽職守罪是嚴重官僚主義的一種表現,成立犯罪須在客觀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如果造成的損失不屬重大,則屬一般官僚主義錯誤。對于工作失誤和一般官僚主義錯誤,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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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濱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第1款的規定,"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司法實踐中把握玩忽職守罪與非罪的界限時,上述情形應當作為依據。
其二,要劃清意外事件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兩者的共同點在于行為都導致了"重大損失",但意外事件中的損害結果是由于行為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而玩忽職守罪的行為人對于"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是能夠預見的,只是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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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確認定責任主體。
玩忽職守案件中,由于危害結果往往是由于多人的行為綜合作用造成的,屬"一果多因",因此歸責可能牽涉多人。在認定玩忽職守罪的責任主體時,應當準確區分直接責任人員和間接責任人員,根據玩忽職守行為與重大損失之間有無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做區別對待。對于前者,應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后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可以根據情節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3.關于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罪則主要表現為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超越職務范圍履行職責。淮濱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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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于玩忽職守罪與特殊玩忽職守犯罪的界限。
《刑法》第397條第1款中有"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表述,這表明該條是對玩忽職守罪的一般規定,屬普通法。《刑法》分則另外還有玩忽職守犯罪的特別規定,屬特別法,如第400條第2款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第406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408條環境監管失職罪,第409條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第425條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等。玩忽職守罪與這些特別的玩忽職守犯罪之間存在著法條競合關系。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辦理瀆職刑事案件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區別情況適用法律: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玩忽職守行為,觸犯《刑法》分則第9章第398條至第419條的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因不具備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則第九章第398條至第419條的規定,但依法構成第397條規定的犯罪的,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另外,《刑法》第139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也屬特別法,但與玩忽職守罪有所區別,主要在于主體不同:前罪是安全事故事發現場、單位中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解釋,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而玩忽職守罪僅限于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5.關于玩忽職守罪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主體不同:前者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后者則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淮濱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淮濱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淮濱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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