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粟裕宋瀟
近日,成都“四姐手撕兔”商標侵權案引發廣泛關注。一鹵菜店老板劉四姐因店招中含“四姐”二字,被持有“四姐”注冊商標的揚州某餐飲公司告上法庭,索賠50萬,法院最終判決不構成侵權。
4月11日,圍繞商標顯著性、保護范圍及惡意訴訟等問題,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法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馮曉青接受封面新聞記者采訪,進行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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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四姐和“四姐手撕兔”
01
姓名權抗辯能否成立?
日常稱謂屬公共資源
馮曉青告訴記者,“四姐”屬于親屬稱謂中的常見排行用語,在川渝地區廣泛用于指代家庭中第四位女性成員,具有較強的社會通用性和公共屬性。“因顯著性較弱,該詞匯不宜獲得過寬的商標保護范圍,尤其不能禁止他人在非攀附意圖下正當使用。”
何為商標顯著性?馮曉青解釋,顯著性需同時具備可識別性與區別性兩個核心要件。“四姐”作為日常通用稱呼,本身并不指向特定經營主體,亦不天然具備商標所應有的識別功能。這類植根于民間習俗、廣泛應用于日常交往的稱謂,屬于社會公共資源,其商標保護范圍理應受到嚴格限制,不得隨意擴張。
他表示,在川渝地區,不少餐飲商家習慣以“某姐”“某哥”“某孃”等民間稱謂作為店鋪名稱,若將此類日常稱謂通過注冊商標予以壟斷,勢必妨礙公眾正常的語言表達自由與商業命名空間,違背維護公共利益原則。劉四姐主張“四姐”是自己的排行俗稱,其使用“四姐”具有一定正當性。
針對該案,即便被告使用相關稱謂的時間晚于原告商標注冊日期,若無證據證明其明知涉案商標存在而刻意攀附模仿,便難以認定其存在主觀過錯。“倘若‘四姐’是以獨特藝術設計構成的商標標識,他人進行復制或仿冒才存在構成侵權的可能。”
02
商品服務類別如何判定?
不能僅憑“都是食品”簡單認定
針對法院認定雙方商品服務類別不類似的裁判觀點,馮曉青進一步分析,依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火鍋屬于餐飲服務(第43類),而手撕兔更偏向熟食外賣或食品零售范疇,二者在消費場景、受眾群體、經營模式上均存在明顯差異,并不滿足《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規定的“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侵權構成前提。
“是否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需嚴格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專業判斷,不能僅憑‘都是食品’這類樸素認知簡單認定。”馮曉青強調,只有被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權利人,方可在不相同、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獲得跨類保護。本案中原告商標并未達到馳名程度,自然不具備禁止他人在無關商業領域使用相同或近似標識的法律基礎。
03
警惕惡意訴訟:
商標制度異化為商業打壓工具
商標注冊人過度維權惡意訴訟現象時有發生,部分行為人通過搶注、囤積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標權后,轉而提起侵權訴訟。
馮曉青表示,部分主體利用通用詞匯、地名、民俗稱謂注冊商標,再通過批量訴訟牟利,實質是將商標制度異化為商業打壓工具。此類行為違反《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禁止性規定,不僅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更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浪費司法資源,未來應修法擬加強對代理機構連帶責任的追究。
對于小微經營者如何防范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馮曉青建議,經營中應盡量避免使用已存在注冊商標或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品牌元素,防止卷入不必要的維權糾紛。同時應主動查詢商標數據庫,選用個性化強、顯著性高的名稱注冊自有品牌,逐步培育獨立的品牌形象。若遭遇惡意商標訴訟,要積極固定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法證明對方存在惡意及自身使用行為的合法性,理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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