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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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孳息是金錢債務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法定收益,分為法定孳息與約定孳息,而復利(俗稱“利滾利”)是孳息計算的特殊方式,即把到期未付的利息計入本金,再以此為基數計算下一期利息。實踐中,各方當事人常因孳息是否計算復利而產生爭議。
那么,約定“利滾利”是否有效,無約定時孳息能按復利計算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黃某某與廖某某、海南某農業開發公司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對銀行金融借貸以外的領域,總體上不支持計算復利,但如當事人特別約定計算復利且該復利經折算沒有超出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的,則可予以支持。如果不存在當事人特別約定計算復利的情形,執行依據亦未特別要求按照復利計算孳息的,對當事人要求計算復利的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裁判觀點簡析
孳息計算的基本原則是“約定優先、法定補充”,而復利作為一種加重債務人負擔的計息方式,并非法定默認計算方式,其適用必須以當事人的明確約定為前提,無約定時,法院按單利計算,具體規則如下:
1. 無特別約定時,法定默認按單利計算。
無論是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民事糾紛,只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計算復利”“利滾利”,或未約定“將到期未付利息計入本金再計息”,法院均應按單利方式計算孳息。單利計算方式簡單明確,僅以最初的本金為基數,按約定或法定利率計算每期利息,利息不納入本金重復計息,符合公平原則。
2. 復利的適用必須滿足“明確約定+法定限制”雙重條件。
即便當事人約定復利,也并非必然得到法院支持,還需符合法定限制:一是約定需明確具體,需載明復利的計算方式、計息周期、利率標準,模糊表述(如“利息另行計算”)不能認定為約定復利;二是利率上限需合法,折算后的總利率不得超過司法保護的最高上限(如民間借貸中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三是需完成結算并出具憑證,民間借貸中,約定復利的,需對前期本息結算后重新出具債權憑證,明確載明新的本金金額,否則難以認定復利約定成立。
3. 法定例外情形:金融機構借貸可有限適用復利。
不同于普通民事借貸,銀行等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簽訂的金融借款合同,若未明確約定復利,但依據相關金融監管規定或行業慣例,金融機構可主張復利的,法院可依法支持,但同樣需遵守利率上限規定;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無約定則絕對不支持復利。
周軍律師提醒,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銀行金融借貸以外的領域,總體上不支持計算復利,但如當事人特別約定計算復利且該復利經折算沒有超出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的,則可予以支持。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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