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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由西藏自治區通用航空產業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西藏自治區支持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以下簡稱《若干政策》)正式在西藏自治區發改委網站上公布,圍繞支持低空基礎設施建設、優化低空產業結構、培育優質低空運營服務、增強低空飛行運營保障、加強要素保障五個方面提出19條支持政策,其中部分政策一次性獎勵高達2000萬元。該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23年頒布的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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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政策》明確,支持起降設施規劃建設。統籌完善低空起降設施規劃布局,加強與自治區通用機場規劃的銜接,堅持薄弱方向優先、骨干位置優先、空白位置優先原則,以災害易發多發地區、公共航空運輸覆蓋薄弱地區為重點適度考慮旅游資源集中地區航空服務需要,重點部位應建當建、急用快建。支持在醫療機構、公路服務區、樞紐場站、重點林(牧)區及自然災害高風險區、旅游景區等建設直升機臨時起降點和無人駕駛航空器起降設施。支持在商業區、公園、露營點等建設無人駕駛航空器物流配送起降設施。支持通用機場基礎設施建設。將通用機場項目選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同時做好已選址的通用機場的凈空保護。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通用機場及相關配套基礎設施項目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兩重”超長期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鼓勵社會資本采用多種方式參與通用機場投資和運營。積極拓展運輸機場通航功能。鼓勵在運輸機場建設通用航空服務設施,劃設通用航空功能區,拓展短途運輸、應急救援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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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若干政策》對通用機場運營、開通通航短途運輸服務、開展低空運輸新航線進行補貼。其中,對符合條件的A類通用機場管理運營單位最高給予每年最高300萬元的補助,每個機場補助期限不超過5年。鼓勵低空經濟企業開通區內短途運輸航線, 對符合條件的50座以上按不超過6萬元/飛行小時補貼;25-50座按不超過5萬元/飛行小時補貼;10-25座按不超過4萬元/飛行小時補貼;5-10座按不超過3萬元/飛行小時補貼;5座以下按不超過1萬元/飛行小時補貼。其中航班執行率低于95%,按照補貼標準80%補貼;航班執行率達到95%以上,按照補貼標準全額補貼。無人機方面,對輕小型無人機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認定飛行數據,下同)新開辟的航線,年飛行超過2000架次的航線,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且每年超出2000架次部分每增加2000架次,每條航線給予15萬元獎勵。中大型無人機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新開辟的航線,年飛行超過300架次的航線,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且每年超出300架次部分每增加300架次,每條航線給予25萬元獎勵。以上獎勵每個企業每年合計不超過500萬元。對開展物流快遞運輸的市場化服務的低空經濟運營企業,按貨物每噸5000元/小時進行補貼,每個企業每年補貼合計不超過300萬元。鼓勵拓展“低空+”應用場景通過購買通用航空服務的方式,在巡查處置、警務飛行、醫療救助、林草防火、城市消防、應急救災、國土測繪、國界巡檢、交通指揮、農藥噴灑、氣象探測、人影作業、文物保護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應用。鼓勵拓展低空消費市場支持文旅產業與低空經濟有機結合,大力發展空中攝影、空中觀光、飛行體驗等低空旅游項目推動旅游景區開通低空旅游線路和觀光圈建設。支持建設航空運動體驗基地和航空飛行營地,舉辦航空體育和無人飛行器等活動。對對開展低空旅游、飛行體驗、航空運動等,由行業主管部門統籌現有資金渠道通過發放消費券方式予以補貼。此外,對培訓合格且取得相應證件的,按照商照每本5萬元、私照每本2萬元、運動駕駛執照每本1萬元的標準給予培訓機構補助,補助期3年(以首次申請時間為準),每家機構每年度獎勵不超過300萬元
《若干政策》還提出充分發揮對口援藏機制和近鄰協作作用,加強與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川渝地區和青海、新疆等省市交流合作。對符合條件的通用航空類企業,執行西部大開發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免征企業所得地方分享部分、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等。統籌現有資金渠道,用于支持通用機場建設和運營、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和運營、完善通用航空設施設備、政府購買通航及低空飛行服務、低空飛行航路驗證和建設、開通短途運輸航線、低空物流運輸保障、擴展通航及低空經濟應用場景、促進低空旅游消費、培養低空經濟人才等方面。此外,支持區內符合條件的低空經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對符合條件的貸款執行西藏金融機構優惠貸款利率政策。
下面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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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支持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 (試行)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發展新質生產力,打造低空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要求,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立足西藏特色優勢資源,統籌發展和安全,在嚴控風險、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逐步釋放發展潛力,穩步培育低空經濟新興產業,現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低空基礎設施建設(一)支持起降設施規劃建設。統籌完善低空起降設施規劃布局,加強與自治區通用機場規劃的銜接,堅持薄弱方向優先、骨干位置優先、空白位置優先原則,以災害易發多發地區、公共航空運輸覆蓋薄弱地區為重點,適度考慮旅游資源集中地區航空服務需要,重點部位應建當建、急用快建。支持在醫療機構、公路服務區、樞紐場站、重點林(牧)區及自然災害高風險區、旅游景區等建設直升機臨時起降點和無人駕駛航空器起降設施。支持在商業區、公園、露營點等建設無人駕駛航空器物流配送起降設施。(二)支持通用機場基礎設施建設。將通用機場項目選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同時做好已選址的通用機場的凈空保護。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通用機場及相關配套基礎設施項目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兩重”超長期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鼓勵社會資本采用多種方式參與通用機場投資和運營。(三)積極拓展運輸機場通航功能。鼓勵在運輸機場建設通用航空服務設施,劃設通用航空功能區。鼓勵運輸機場利用非繁忙時刻拓展公務機保障、短途運輸、應急救援等通用航空業務。(四)支持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推進自治區級低空智能網聯系統建設,鼓勵對地(市)級低空智能網聯系統與自治區低空智能網聯系統互聯互通建設給予支持。支持同步開展低空通信、導航、監視設施建設。支持低空飛行氣象監測網構建和低空氣象數據采集、分析、應用,提升低空飛行安全的氣象保障能力。加快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項目建設。二、優化低空產業結構(五)支持低空經濟集群發展。支持低空基礎設施建設、飛行器制造、應用示范、運營服務等方面真抓實干、成效明顯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縣(市、區)或開發區建設國家級、自治區級低空經濟發展示范區。認定為國家級示范區的,給予20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專項用于低空場景運營、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出。(六)積極培育及招引市場運營主體。鼓勵自治區通航平臺企業與國內通航運營企業深化合作。支持各類社會資本與國內知名企業合作在我區設立低空經濟企業。對優質項目、重大增資擴產項目依法依規予以空間保障、場地建設、設備購置、人才引進等方面綜合支持。(七)支持低空經濟科技創新。推動創新鏈和產業鏈融合發展,鼓勵區內外優勢單位圍繞高高原低空經濟關鍵技術開展科技攻關和產業化應用。鼓勵符合條件的低空經濟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等。對首次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依法依規予以政策支持。支持申報建設無人駕駛航空器試驗基地和高原機型研發測試基地,社會資本投資并取得行業主管部門相應試驗資質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試驗基地、高原機型研發測試基地在有效運行一年后分別給予一次性補貼100萬元和200萬元。三、培育優質低空運營服務(八)鼓勵通用機場管理運營。對年度通用航空飛行(含中、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起降)達到300架次(起、降共計1架次,下同)的A類通用機場,對管理運營單位給予每年最高300萬元的補助,每個機場補助期限不超過5年。支持國家投資的通用機場免費提供給通航及低空經濟運營企業使用3年,在運輸機場運行通航及低空經濟相關業務的,減半收取相關使用費用(不含私人包機飛行)。(九)建設全區低空飛行航路。積極推進低空飛行航路驗證及新增工作,合理劃設適飛空域,保障低空飛行器有序安全飛行。(十)開通通航短途運輸服務。對現行支持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發展政策進一步細化,鼓勵低空經濟企業開通區內短途運輸航線(起點或終點至少一個在區內支線機場、通用機場的點對點執行的航線),每周出港航班不少于1班(包機除外),全年給予每航班如下補貼,50座以上按不超過6萬元/飛行小時補貼;25-50座按不超過5萬元/飛行小時補貼;10-25座按不超過4萬元/飛行小時補貼;5-10座按不超過3萬元/飛行小時補貼;5座以下按不超過1萬元/飛行小時補貼。其中航班執行率低于95%,按照補貼標準80%補貼;航班執行率達到95%以上,按照補貼標準全額補貼。(十一)鼓勵開展低空運輸新航線。對在區內開通低空運輸新航線(起點或終點至少一個在區內)的低空經濟企業給予獎勵。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認定飛行數據,下同)新開辟的航線,年飛行超過2000架次的航線,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且每年超出2000架次部分每增加2000架次,每條航線給予15萬元獎勵。中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新開辟的航線,年飛行超過300架次的航線,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且每年超出300架次部分每增加300架次,每條航線給予25萬元獎勵。以上獎勵每個企業每年合計不超過500萬元。對開展物流快遞運輸的市場化服務的低空經濟運營企業,按貨物每噸5000元/小時進行補貼,每個企業每年補貼合計不超過300萬元。(十二)鼓勵拓展“低空+”應用場景。支持各地各相關部門將通用航空公共服務(含無人駕駛航空器,下同)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通過購買通用航空服務的方式,在巡查處置、警務飛行、醫療救助、林草防火、城市消防、應急救災、國土測繪、國界巡檢、交通指揮、農藥噴灑、氣象探測、人影作業、文物保護等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應用。(十三)鼓勵拓展低空消費市場。支持文旅產業與低空經濟有機結合,大力發展空中攝影、空中觀光、飛行體驗等低空旅游項目,推動旅游景區開通低空旅游線路和觀光圈建設。鼓勵旅行社對接低空企業開展低空旅游業務,與各景區、通用機場合作開發低空旅游產品。支持建設航空運動體驗基地和航空飛行營地,舉辦航空體育和無人飛行器等活動。對開展低空旅游、飛行體驗、航空運動等,由行業主管部門統籌現有資金渠道通過發放消費券方式予以補貼。四、增強低空飛行運營保障(十四)豐富政策工具箱。支持區內符合條件的低空經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區內低空經濟企業的信貸支持,對符合條件的貸款執行西藏金融機構優惠貸款利率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通用航空類企業,執行西部大開發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免征企業所得地方分享部分、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等。(十五)強化區域交流合作。鼓勵將內地先進管理經驗、高質量低空經濟項目、高層次人才、技術和資金等要素與自治區產業基礎和區位優勢緊密結合,推動產業資源共享。充分發揮對口援藏機制和近鄰協作作用,加強與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川渝地區和青海、新疆等省市交流合作。(十六)健全產業服務標準體系。鼓勵在自治區實際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企業等牽頭制定并發布的低空制造、低空應用、低空保障等領域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經認定,分別對應給予100、50、30、20萬元獎勵,每個申報主體年度獎勵累計不超過300萬元五、加強要素保障(十七)加強資金保障。統籌現有資金渠道,用于支持通用機場建設和運營、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和運營、完善通用航空設施設備、政府購買通航及低空飛行服務、低空飛行航路驗證和建設、開通短途運輸航線、低空物流運輸保障、擴展通航及低空經濟應用場景、促進低空旅游消費、培養低空經濟人才等方面。此外,對于低空經濟集群發展、低空經濟企業培育、低空經濟科技創新等方面,鼓勵各相關部門、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縣(市、區)結合實際,同步安排資金合力支持。(十八)強化行業管理。嚴格執行低空經濟相關領域現有各項規范標準,鼓勵相關行業部門結合發展需求,積極探索制定低空制造、低空應用、低空保障等領域的地方標準,推動低空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堅持安全第一原則,加強跨部門、跨領域的低空飛行聯合監管,運用數字化、信息化技術提升低空空域導航、通信、監視等管理水平,形成全過程、可追溯的安全監管體系,加大“黑飛”等違法犯罪行為聯合查處打擊力度,確保空防安全、公共安全和飛行安全。(十九)大力開展科普教育及人才培養。支持低空經濟企業在區內開展航空文化科普、應急體驗及航空駕駛體驗。鼓勵我區通航航空培訓機構開展通用航空商照、私照、運動類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駕照等執照培訓。對培訓合格且取得相應證件的,按照商照每本5萬元、私照每本2萬元、運動駕駛執照每本1萬元的標準給予培訓機構補助,補助期3年(以首次申請時間為準),每家機構每年度獎勵不超過300萬元。支持區內有條件的高校和職業院校與國內民航類院校合作,開設低空經濟及通用航空類專業,加強培養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鼓勵低空經濟人才申報“珠峰英才”計劃,對企事業單位引進通用航空產業發展相關的高端人才,按規定享受自治區人才引進政策待遇,或享受行業系統援藏政策等現有政策。本辦法由西藏自治區通用航空產業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印發之日起實施,實施期限為5年,期間根據產業發展及政策執行情況調整。原《西藏自治區支持通用航空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藏政辦函〔2023〕31號)廢止。
來源:西藏自治區發改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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