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丹陽日報)
當老人在養老院意外摔倒、不幸離世
責任該如何認定
近日
丹陽法院審理了一起
備受關注的養老服務合同糾紛案
當日7點左右
養老院工作人員
將70歲的老人蘇某某攙扶至院內
轉身返回房屋取輪椅
就在這短短幾秒內
蘇某某因身體失衡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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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陽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審判員杭宇飛:“工作人員發現后對其進行了消毒、止血、包扎等簡單處理,因覺得傷勢不重,并未送醫。當日7時44分,養老院負責人黃某聯系了老人的女兒唐某。”
當天中午,工作人員在照料老人用餐時,老人突然出現嘔吐、暈厥癥狀,在征得老人女兒唐某同意后,院方撥打120急救電話。
丹陽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審判員杭宇飛:“救護車到場后已確認蘇某某死亡。經司法鑒定,蘇某某是在摔倒致顱內損傷的基礎上,發生食物樣異物阻塞支氣管窒息死亡。”
事發后
老人女兒唐某
將養老院及負責人黃某起訴至法院
索賠99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唐某每月支付1600元護理費,對應的護理等級較低,并非24小時專人貼身看護。老人患有老年癡呆,雖具備一定自主行動能力,但自身疾病與身體機能退化導致平衡能力大幅下降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不過院方在處置過程中也存在一定過失。
丹陽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審判員杭宇飛:“被告作為養老服務機構,應該對摔傷后是否需要送醫具有一定的預判能力。蘇某某傷后,被告僅是與原告聯系,并未及時將其送醫,給蘇某某喂飯發生噎食時,也未采取適宜的救治措施。結合鑒定人員也在開庭時陳述,單從肉眼無法判斷蘇某某的受傷情況,故被告對蘇某某的救治方面存在疏忽,但被告的過失系蘇某某死亡的誘因之一,屬次要因素。”
法院同時查明,雙方簽訂的入住協議約定老人突發重癥或意外時,院方應及時通知家屬,后續處置由家屬決定。原告作為老人的法定贍養人,對家人健康狀況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但其接到院方電話后,并未詳細詢問傷情,也未及時安排送醫,自身同樣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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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陽法院民事審判
第一庭審判員杭宇飛:
“綜合考慮蘇某某受傷時的身體狀況、
原告唐某和被告某養老院的過錯程度,
本院酌情確認
由被告某養老院承擔2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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