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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通過非正常程序為客戶吳某辦理POS機,導致POS機無法升級而被停用。后其在明知被害人吳某的POS機已經不能使用的情況下,仍對被害人吳某謊稱可以對POS機進行升級,將綁定其妻子張某銀行卡的POS機與被害人吳某的POS機進行調換,并將調換后的POS機交予吳某使用。最終導致被害人吳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該POS機收取貨款人民幣9萬元,次日扣除手續(xù)費后的89922元被轉入張某的銀行卡中。事后被告人李某將該款用于個人使用。公安機關將被告人李某抓獲歸案,并羈押于鄭州市第三看守所。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庭審中,被告人辯稱其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沒有秘密竊取被害人吳某的POS機,獲取的貨款被害人吳某也未實際占有過。認為其行為應構成合同詐騙罪,因為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吳某之間存在代理服務合同關系,被告人李某在后期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調換了被害人吳某的POS機,使吳某基于錯誤認識對客戶支付的貨款這一債權進行處分,錯誤指示客戶將貨款通過該POS機支付,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那么,本案被告人李某偷換商家POS機并占有貨款的行為性質到底是屬于竊取他人財產還是以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該行為是構成盜竊罪、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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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被害人吳某對錢款將進入被告人李某妻子賬戶完全不知情,沒有基于錯誤認識而產生任何處分財產的行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是以調換POS機的方式將被害人確定、可控的財產權利轉移到自己占有,屬于竊取行為,應構成盜竊罪。
具有豐富的律師執(zhí)業(yè)經驗,專業(yè)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偷換POS機并占有貨款的行為,與偷換商家二維碼并收款的案例類似,行為侵犯的對象均屬于財產性利益,該類財產性利益應納入《刑法》規(guī)定的“財物”,受到刑法保護。行為方式均為通過調換商家電子“收銀箱”占有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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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本案行為性質的認定,應當從被告人的行為方式入手,應當從盜竊罪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在占有財物客觀要件上的核心區(qū)別和被告人的行為方式上進行分析評論,主要在于分析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使受騙人(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的欺騙行為,受騙人(被害人)是否基于該認識錯誤處分了被害人的財物。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調換被害人吳某POS機的行為,讓吳某錯誤地認為顧客已經在自己的POS機上完成付款義務,從而將商品交付給顧客,若顧客與被告人是一伙的,被告人李某與顧客則構成詐騙罪,詐騙的對象是商家的商品。但顧客并未實施欺騙行為,也未獲取商品以外的多余財物,本案中的行為人是被告人李某而并非顧客,行為對象是銀行債權并非商品。被告人李某除了調換POS機以外,未對商家吳某及顧客的付款做任何明示或暗示行為,商家吳某和顧客對銀行債權將進入被告人李某妻子賬戶完全不知情,主觀上未認識到顧客將銀行債權轉移給了被告人,客觀上也沒有主動將銀行債權轉移給被告人的行為表示,雖然實質上顧客處分的銀行債權進入了被告人的賬戶,但卻是被動進入的,商家作為被害人缺乏處分銀行債權的認識和行為,顧客也沒有將銀行債權轉移給被告人的認識,并且顧客處分的是自己的銀行債權,未處分被害人商家的財物,故被告人李某對商家不成立詐騙罪。再者,顧客在本次交易中沒有任何財產損失,不是被害人,被告人李某對顧客也不成立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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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也未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吳某的財物,也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本案中,商家吳某與顧客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根據交易規(guī)則,商家吳某向顧客交付貨物,顧客通過在商家吳某提供的POS機上刷卡付款,雙方便各自履行了合同的義務。從民事合同上講,商家沒有要求顧客再次付款或退還商品的權利,商家只能要求被告人退還顧客支付的銀行債權,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商家的銀行債權。商家吳某的POS機可以看作電子收銀箱A,被告人的POS機看作電子收銀箱B,顧客向商家刷卡付款是要向電子收銀箱A放入貨款,被告人調換商家POS機相當于將電子收銀箱B通過管道與電子收銀箱A接通,從而使得顧客放入電子收銀箱A的貨款通過管道落入電子收銀箱B。顧客在向電子收銀箱A放入貨款時,商家對貨款具有可控性,即實質上占有該貨款,被告人通過調換POS機的方式將商家占有的貨款轉移到自己占有,屬于盜竊罪中的竊取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zhí)業(yè)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zhí)業(yè)經驗,熟悉鄭州市第三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鄭州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鄭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yè)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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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推薦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鄭州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zhí)業(yè)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詐騙罪、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強奸罪、聚眾淫亂罪、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貸款詐騙罪、貪污罪、受賄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wèi)、防衛(wèi)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zhí)業(yè)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yè)、務實,突出的業(yè)績、良好的職業(yè)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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