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上有些罪名對犯罪對象有明確限定。比如槍支、農用地、危險物質、易燃易爆設備、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這類被法律限定、作為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對象,在刑法理論上常被稱為“構成要件之物”。從構成要件角度:強調其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地位;從犯罪對象角度:強調其是犯罪行為直接指向的標的;從規范限定角度:體現法律對對象范圍的特別限定。這些概念共同指向一個核心:只有符合法律特別限定的物才能構成該罪。在此背景下,如果實物沒有到案,單憑口供無法鎖定犯罪對象要件,依法不能認定犯罪。本人辯護的一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和一起非法買賣槍支案,均因實物未到案而做了無罪辯護。前案未能辯護成功,但后案辯護成功,凸顯了司法實務標準的不統一。盡管如此,辯護律師應當窮盡努力的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結果。
![]()
本案存在三個層次、三個意義上的“熊掌”:口口相傳意義的“熊掌”→生物學意義上的“熊掌”→法律意義上的熊掌,三個層次逐一遞近,法律意義上的熊掌需要專業鑒定予以證明。
一、第一個層次的“熊掌”:涉案證人或被告人口供中的“熊掌”,不具有真實性
A說我買“熊掌”了,B說我烹飪“熊掌”了,C說我吃“熊掌”了。這個層次的“熊掌”存在于這些人的認知中,而這些認知可能存在偏差和錯誤。我舉三個方面的例子:
1.非法取證導致的非法證據
比如說被告人供述,以抓他兒子威脅他;拿不承擔責任引誘他:“講了沒事,沒實物定不了罪,講了就過關”;拿不懂法律欺騙他:“40只以內,20萬以下不構罪”……這些供述都是非法取證的惡果,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
![]()
2.利益沖突導致的立場先行
比如Z一口咬定被告人購買了“熊掌”,并且吃了“熊掌”,但Z并非目擊證人,而僅僅是依靠傳聞的“知情者”。更重要的問題是,Z恰恰是這個案件的舉報人,其和被告人因投資糾紛已經形同水火,跟被告人存在重大利益沖突。其證詞的客觀性和準確性都有極大疑問。
3.主觀臆測導致的模糊認知
不管自己認不認識熊掌,不管自己見沒見過熊掌,就直接以確定性語氣稱那便是熊掌。比如C當庭稱“我猜那可能是吧”,但其偵查筆錄把“我猜、可能”都去掉了,記錄成了“那就是熊掌”。D稱自己吃了熊掌,理由是其看過電視上的熊掌,形狀跟自己吃的一樣。看起來D提供了依據,但這種依據本質上仍是一種猜測。
第一個層面、第一個意義上的“熊掌”都是不真實、不可靠的。
![]()
二、第二個層次的“熊掌”是生物學意義上的“熊掌”,屬于客觀事實,需要借助實物由生物學家進行專業判斷
如何確定生物學意義上的“熊掌”?必須要借助實物。如果沒有實物,讓生物學家僅根據一些人員的口供去做判斷,相信沒有生物學家敢下專業結論。否則就是褻瀆他的專業。
三、第三個層次的“熊掌”是法律意義上的熊掌,屬于法律事實,需要依靠專業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確認
法律意義上的熊掌必須建立在生物學意義上的“熊掌”之上。法律意義上的“熊掌”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用法定的證據去證明。
這三個層次的熊掌,標準越來越嚴格,范圍越來越狹窄。只有存在第二層次生物學意義上的“熊掌”才能進入第三層次法律意義上的熊掌。
![]()
為了把這個事情說的簡單明了,我設想了三個人物(買過“熊掌”的當事人、專門研究熊掌的生物學教授、資深法官)在兩個場景(有“熊掌”實物、無“熊掌”實物)下的不同對話:
1.情景一(有“熊掌” 實物)
當事人:“我購買了熊掌。”
生物學家:“你口說無憑。你得把熊掌拿來給我看”
(當事人拿出“熊掌“。生物學家通過形態學分析和基因測序,對“熊掌”進行了仔細觀察和鑒別)
生物學家:“這確實是熊掌。”
資深法官:“你是什么人?竟然能下結論這是真熊掌?”
生物學家:“我是生物學博士,專門研究熊掌的。”
資深法官:“你有鑒定熊掌的資質嗎?”
生物學家:“這個資質我沒有,但我發表過研究論文。”
資深法官:“即便你是生物學博士,你的話也只是參考。”
生物學家:“可熊掌就擺在你面前,法律不是要追求真相嗎?”
資深法官:“法律是要追求真相,但法律上的真相必須要有特定標準的證據支持。”
生物學家:“您眼前的熊掌不就是證據嗎?”
資深法官:“我眼前只是一個掌。是你們說它是熊掌。但你們都沒有司法鑒定資質,都是一家之言。我說的證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達到法律的標準。還是要做司法鑒定!”
![]()
2.情景二(無“熊掌” 實物)
當事人A:“我買過熊掌。”
生物學家:“我不能聽你說的,你要把熊掌拿給我看看,我不看我怎么能信你說的呢?”
當事人:“熊掌沒有了,但是不要緊,我還有同伴,他也能證明我買過熊掌。”
證人1:“A買過熊掌。”
生物學家:“你有實物嗎?”
證人1:“沒有,但我看過。更重要的是,我還有同伴,他也能證明A買過熊掌。”
證人2:“A買過熊掌。”
生物學家:“你有實物嗎?”
證人2:“沒有,但我認識熊掌。而且我還有同伴,他也能證明A買過熊掌。”
證人n+1:“A問張三買的熊掌。我和張三都可以證明。”
生物學家:“你有實物嗎?”
證人n+1:“沒有。”
生物學家:“你有照片或視頻嗎?”
證人n+1:“也沒有。”
生物學家:“那沒有用。你們說了不算。我不能相信你們說的。”
證人n+1:“可我們不止一個人。我們好幾個人都能證明那是熊掌。”
生物學家:“那你們也得給我實物啊。如果沒有實物,起碼也得有照片或視頻啊!否則,我根本無從分辨。哪怕一萬個人說它是熊掌,又有什么價值呢?”
證人n+1:“我們好幾個人都看過電視。感覺那個熊掌跟電視上差不多。”
生物學家:“感覺差不多,不能證明你們專業,恰恰證明你們不專業。世界上根本沒有兩個相同的熊掌。拿只豬蹄或牛掌,你們也會說跟熊掌差不多!”
證人n+1:“我拔過毛,很難拔……”
生物學家:“你們別說了。我不想跟你們浪費時間。你們說的這些,都不能讓我確信那是真的熊掌。科學是嚴謹的,我只相信依靠科學方法得出的結論。”
(法官看這么多人都言之鑿鑿地稱A買過熊掌,就坐不住了,出場)
資深法官:“沒有實物、沒有照片、沒有鑒定,生物學博士能不能告訴我,它到底是不是熊掌?”
生物學家:“我不能告訴你。我的職業要求我,在沒有看到實物或者至少是照片、視頻的情況下,我不能告訴你它是真熊掌。”
資深法官:“生物學博士都不能說它是熊掌,我作為法官就更不能這么說了。”
![]()
這就是本案的本質,我們現在連第二個層次都進入不了,我們就直接跳躍式的進入第三個層次。這就是為什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本案中,第一層次口口相傳的“熊掌”根本不能躍升為第三層次法律意義上的熊掌。
四、對“熊掌”沒有進行司法鑒定,公安機關無權鑒定,更無權自行認定
本案沒有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專業鑒定,而是由公安機關自己認定。這樣的辦案方式危害極大,缺乏最基本的公信。
![]()
法條明確規定專業的問題需要專業的機構專業的人員進行鑒定,基于兩大理由:
其一,專業的問題需要專業人員判斷,而法官、檢察官、警察并不具備這樣的專業知識。雖然本案偵查歸公安管轄,但公安機關缺乏生物學知識,并不具備對“熊掌”進行認定的專業能力。
其二,國家從法治建設層面,設計了必要的權力制衡。我們想象一下,辦案人員自己去解決專業問題,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偵辦故意傷害案件,公安機關自己認定傷殘等級;辦理販毒案件,公安機關自己認定毒品性質和數量;辦理收購熊掌的案件,由抓人的公安人員自己認定熊掌。這樣的辦案模式,即便上帝也無法有效辯護。
![]()
本案中,我們的辦案人員是否有點過于勤勉盡責,以至于把鑒定機構的活都給干了。可問題是,在法律上,過于勤勉盡責,把不該自己干的事干了,把自己沒權干的事干了,那叫濫用職權,輕則違法,重則犯罪。同時,辦案人員是否過于專業自信了?法律上,過于自信也會出大事的,在一定條件下過于自信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對于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刑事司法更當謹慎謙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