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4月16日消息,因為遠光燈致對面路人致盲,并發生交通事故,撞上違停車輛,這類無接觸事故中涉事車輛需要擔責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據介紹,2025年6月某日晚,老張酒后騎行自行車與對向駕駛小型轎車的小王會車時,撞到小李停放在路邊的無號牌三輪汽車左后部,老張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自行車損壞。
司法鑒定顯示,老張的自行車與小王的轎車未發生接觸,事故系老張撞到小李的三輪汽車所致。
交警認定,老張醉酒騎行自行車承擔同等責任;小李未登記三輪汽車且停車妨礙通行、小王違規使用遠光燈,二人共同承擔同等責任。小李不服申請復核,復核結果維持原認定。
據悉,小王的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小李的三輪汽車未投保任何保險。此后,老張的法定繼承人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小王、小李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60萬余元。
北京二中院審理后認為,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予以確認。
針對小王與小李的具體責任劃分,法院結合案件實際,考量雙方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程度后認為,夜間小王違規使用遠光燈,導致老張會車時瞬間致盲,無法看清路況,是事故發生的主要誘因;
小李違規停車雖有過錯,但并非主要原因。最終法院判決小王承擔40%賠償責任,小李承擔10%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及二人依法承擔相應賠償數額。
法官表示:無接觸交通事故指雙方未發生碰撞,但一方違規行為導致另一方受驚嚇或被迫采取緊急措施,進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常見情形包括違規變道、濫用遠光燈、違章停車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接觸"并非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只要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損害即成立。
法官強調,無接觸不等于無責任。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是重要證據,但非法院確定賠償比例的唯一依據。
法院會綜合考量各方過錯大小、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強弱等,確定責任份額,具體包括是否存在交通違法行為、行為與損害是否有直接關聯、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及損害后果是否實際發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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