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凌霄
“一切事權皆歸中國自理,外人不得干預”;埠內發生的零星雜案,無論華洋均一體適用商埠章程罰辦。濟南開埠之所以成為城市發展進程中的大事件,與一系列“章程”所訂立的核心基調息息相關。
1904年的省城濟南北有黃河、小清河碼頭,橫貫山東半島的膠濟鐵路也行將筑成通車。同時,規劃中的津浦鐵路也將濟南作為重要的樞紐城市,讓其更顯“地勢扼要”。借助這一時機,當時主政山東的巡撫周馥上奏“擬請添開濟南商埠”,力陳濟南商賈薈萃、貨運往來便利的區位優勢,請求在城西丈量土地,劃定開埠區域,獨立自主設立通商口岸。經過八個月的籌劃,濟南開埠迎來了實質性進展,一方面是確定了商埠區的具體范圍,即濟南西關“東起十王殿,西至北大槐樹,南沿長清大道,北以鐵路為限”。
除卻劃定具體范圍以外,管理的“法度”顯得尤為重要。尤其在當時清政府國際地位相對弱勢的情況下,平衡商埠內華洋業主的關系,更需建章立制、循章遵法。結合濟南自身作為陸路通衢的特點,商埠區頒發實施了作為濟南開埠通商基本規范的《濟南城外商埠開辦章程》(共九條),對商埠區實施具體管理的《濟南商埠巡警章程》(其十四條),以及規制商埠區土地使用、建設規劃的《濟南商埠租建章程》(共十五條)。三大章程互為補充,為濟南商埠順利落地運行搭建起明確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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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章程”中明確提出,為信息之靈通,商埠內一并建設郵政、電報、德律風(當時“電話”的音譯)等設施,但著重強調通訊設施皆屬本國主權,外人不得開設。并于稍后的“租建章程”進一步明確通訊設施的主權屬性,郵政、電報事業為官辦,德律風通過招商的方式由本國企業承辦,外人不得參與。
開埠通商后,各國商民久處其間,難免遇有糾紛。根據濟南商埠訂立的相關章程,無論華洋均一體適用商埠章程罰辦。而建設商埠的公共設施比如公共花園等,則需向租戶收取捐納。此時商埠章程明確規定了涉及這類“特動工程”的三方會商機制,使得商埠區內的建設均依章法而行。
商埠區從籌劃到開埠典禮歷時不過兩年,可謂迅速。此舉大大激活了濟南城的工商業潛能,重塑了濟南的城市格局,讓商埠區“物產駢羅,商賈輻輳,日新月盛”。客觀而言,這幾部讓區域治理有據可依的章程,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民族工商業的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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