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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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當事人常以簽訂《借款合同》為外觀,掩蓋第三人代為償債、共同承擔債務的真實合意。一旦發生糾紛,借款人往往以 “借款關系虛假” 為由拒付。
那么,虛構的借款法律關系無效,但隱藏行為構成債務加入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寧波某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顧某等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借貸雙方虛構借款法律關系,且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指向其他債務的特征,構成《民法典》第146條規定的通謀虛偽。其中,虛構的借款法律關系為偽裝行為自當無效;隱藏行為構成債務加入應屬有效。債務加入意思表示自身不存在法定無效或可撤銷事由時,即使原債務無效,債務加入人作為并存的債務承擔主體應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原債務無效后的法律后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顧某是否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首先,顧某于2018年12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條”時,蘇州某科技公司對寧波某小貸公司負有債務(按約定將剩余款項1,750,000元匯入廣州某服務公司或按要求返還該款項),顧某債務加入意思表示具有原債務基礎;
其次,顧某出具 “借條”承諾的事項(于2019年1月1日歸還寧波某小貸公司1,750,000元)與蘇州某科技公司所負債務內容一致,顧某債務加入意思表示指向明確;
最后,顧某出具借條前后的諸多情節(協商還款時間、部分清償行為等)可以認定其債務加入意思表示真實。
債務加入即并存的債務承擔,性質上屬于合同主體的變更。第三人加入債務后,與原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債務。
債務加入與現有法律關系中較為接近的就是連帶責任保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保證債務相對于主債務的從屬性體現于成立、轉移、內容、消滅等各個方面,而債務加入僅于產生上具有從屬性,自第三人作出債務加入意思表示后,債務加入人負擔的債務即與原債務各自獨立發展,因而債務加入具有相當程度的獨立性。
同時,第三人愿意承擔的債務內容與原債務具有同一性,但債務加入負擔債務之范圍以加入時原債務的內容為限。
本案中,原債務無效,只是不能發生雙方追求或期待的法律后果,但并不等于沒有法律后果,蘇州某科技公司仍負有返還寧波某小貸公司剩余款項的義務。
同時,顧某在“借條”中承諾“歸還原告1,750,000元”的內容,與原債務內容及其無效后蘇州某科技公司所負義務內容相一致,且寧波某小貸公司主張的金額少于顧某承諾金額。
因此,顧某作為債務加入人仍負有與原債務人共同返還剩余款項的義務。
周軍律師提醒,通謀虛偽形成的虛構借款關系無效,但被隱藏的債務加入意思表示只要真實、合法、明確,即合法有效。法院堅持穿透式審判,以真實合意認定權利義務。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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