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瀘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住房公積金部分政策的通知,將于7月1日起執行“商轉公貸款業務”,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瀘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優化住房公積金部分政策的通知
為切實減輕繳存職工住房消費負擔,滿足廣大繳存職工家庭改善性住房消費需求,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現將進一步優化住房公積金部分政策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01
一、開展商轉公貸款業務
商轉公貸款業務是指具備申請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公積金繳存職工,將在我市已辦理的商業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以下簡稱商貸)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業務。
(一)商轉公貸款對象
商轉公貸款的申請對象為原商貸的借款人或其配偶,且借款人或其配偶為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的權利人。
(二)商轉公貸款條件
商轉公貸款的申請人及配偶除應符合我市公積金貸款有關規定外,還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商貸已正常還款滿12個月(含)以上且未結清;
2.商貸所購住房已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且產權人無借款人夫妻以外的第三人;
3.商貸銀行為該套住房的唯一抵押權人,除原商貸設定的抵押登記外,無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權設定等權利限制情形。
(三)不予商轉公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商轉公貸款:
1.商貸所購住房辦理了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2.商貸當前逾期,或有連續3期或累計6期逾期記錄;
3.商轉公政策實施后,原商貸所購住房以購買自住房為由提取過住房公積金。
(四)商轉公辦理模式
商轉公貸款包括“直接轉貸”和“先還后貸”兩種辦理模式。
“直接轉貸”模式指商貸銀行愿意采取順位抵押方式配合申請人開展商轉公貸款業務的,申請人可直接將原商貸轉為本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此模式適用于已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商轉公貸款業務合作協議的銀行發放的商貸。
“先還后貸”模式指申請人在通過公積金中心商轉公貸款審批后自籌資金結清原商貸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此模式適用于所有商轉公貸款業務。
(五)商轉公貸款額度
商轉公貸款額度除應符合我市當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關規定外,同時還應不超過商貸剩余本金扣除3個月應還本金后的余額,且須為1000元的整數倍。
(六)商轉公業務啟停機制
商轉公貸款業務實行靈活啟停機制,當個貸率高于85%(含) 時,暫停受理商轉公貸款,已受理的商轉公貸款正常發放;當個貸率低于85%并持續3個月,可繼續開展商轉公貸款。
02
二、優化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認定標準
住房公積金貸款以繳存職工家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次數認定家庭住房套數。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或已使用過兩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不予支持。
(一)首套房標準。繳存職工家庭(申請人及其配偶)在全國范圍內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執行首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二)二套房標準。繳存職工家庭(申請人及其配偶)在全國范圍內僅有一次住房公積貸款使用記錄且貸款已結清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執行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03
三、優化住房公積金互認互提政策
(一)互認互提行政區域
繳存職工及配偶購買新建商品房、拆遷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凡房屋地址在瀘州市、自貢市、宜賓市、 重慶市江津區、重慶市永川區行政區域內的,取消其房屋地址應與職工本人或配偶的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的規定。
(二)互認互提情形范圍
互認互提情形包括購買自住住房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政策實行期間購買新建商品房、拆遷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申請購房提取按本政策執行;政策實行期間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申請還貸提取按本政策執行,政策施行前發生的還貸行為不予追溯提取。
四、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若國、省、市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來源|瀘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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