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38,訂購虛擬軟件后控制漲跌幅、修改交易方式騙取投資款的認定為詐騙罪。
1、劉國義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2期。
2、被告人劉國義,男,52歲,江蘇省揚州市寶應縣。
3、劉國義2013年8月以劉奇的名義在安徽省滁州市注冊安徽銀富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9月支付6萬元從深圳市金智軟件有限公司訂購一套交易虛擬軟件,雙方在簽訂協議中明確注明“該軟件為一款虛擬軟件,僅用于模擬培訓、仿真交易”,劉國義還將該系統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重慶易極富”捆綁后正式命名為:銀富寶訂購回收系統。10月開始,劉國義聘請分析師及業務代理冒充上海黑石私募投資有限公司業務員等身份,尋找投資人,控制和修改銀富寶訂購回收系統漲跌幅和虧損方式,騙得被害人劉華高、蔡萬學40萬元。
4、寶應縣法院判決劉國義詐騙罪4年,罰金8萬。
5、司法觀點,訂購虛擬軟件,明知客戶投入的資金不能進入白銀現貨交易市場,并人為控制漲跌幅和故意修改系統交易方式,通過虛擬交易套取被害人資金,應以詐騙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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