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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基于對知名物流品牌資質及服務的信任,與該品牌加盟物流公司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可收到貨物后卻發現有不同程度損壞,進而要求退款,在這種情況下,到底誰該承擔責任呢?
基本案情
被告余江某物流公司是一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加盟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某知名物流公司)。2023年5月,原告鄒某找到被告余江某物流公司商議餐具、家具、瓷器等物流承運事宜。被告余江某物流公司利用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快遞運輸平臺為原告進行貨物運輸,原告按其要求支付了運費。在承運期間,客戶投訴其運輸貨物均有不同程度損壞要求退款,原告鄒某在采取退款等措施后起訴被告余江某物流公司、上海某物流公司共同承擔責任。
審理結果
經法院審理,原、被告成立運輸合同關系。因被告余江某物流公司未按約將貨物完好運送至指定地點,在運輸過程中致使原告貨物受損,其作為承運人應承擔相應貨物失賠償責任。被告余江某物流公司加盟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從事貨物運輸服務,成立特許經營法律關系。因被告余江某物流公司與上海某物流公司經營外觀高度一致,原告基于信賴知名品牌的資質及服務訂立快遞運輸服務合同。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因特許經營獲得了一定利益,但存在未督促、監管被告余江某物流公司標明加盟店或特許人及被特許人的真實名稱和標記的過失。法院綜合考量原告損失原因、兩被告的過錯程度,判定被告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15日內向原告鄒某賠償貨物損失;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對被告余江某物流公司不能清償部分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在運輸合同糾紛中,特許經營加盟商作為獨立主體,需要承擔履約責任。特許人雖然不直接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因未履行監管義務而導致客戶混淆特許加盟商與知名品牌之間的關系,就會被認定為“過錯方”,需承擔補充責任。在今后的商業活動中,無論是加盟商還是特許人(品牌方),都應增強法律意識,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共同維護品牌形象與市場秩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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