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掛靠人和材料商簽訂了材料買賣合同,因為拖欠材料款,材料商起訴了掛靠人和被掛靠人,被掛靠人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什么責任?
答:這是一個說了30年的老話題,常說常新。
首先,審查掛靠人行為是否構成職務行為或有權代理,如果構成,掛靠人行為對被掛靠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掛靠人應當承擔責任。
其次,掛靠人不構成職務行為或有權代理,但是構成表見代理,為了保護材料商的信賴利益,被掛靠人也應當承擔責任。表見代理構成要件之一是客觀上具有授予代理權的表象,之二是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反之,如果相對人知道掛靠關系,主觀上非善意,掛靠人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
根據以上思路,有三類判決后果:(1)被掛靠人全部支付;(2)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共同支付;(3)掛靠人全部支付,被掛靠人不承擔責任。
還有一種觀點,掛靠人行為不構成職務行為、有權代理或表見代理,鑒于被掛靠人出借資質,掛靠人才能以被掛靠人名義承攬工程,被掛靠人是具有資質的建筑企業,資金實力雄厚,構成了材料商愿意與掛靠人訂立買賣合同的合理信賴基礎,且被掛靠人允許掛靠人以自己名義承攬工程,應當預見到掛靠人仍將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購買材料,預見到將會產生材料款不能清償的后果,但是被掛靠人未進行有效管理,且放任掛靠人行為。基于此,被掛靠人應當就掛靠人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文/和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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