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市旬陽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關系確認糾紛案。原告丁某在礦區務工受傷后,要求確認與發包方甲公司及承包方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以獲得工傷賠償,但法院經審理后最終判決,丁某與兩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此案清晰界定了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明確了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與建立勞動關系之間的本質區別。
案情回顧:礦區零工受傷,訴請確認勞動關系
2024年2月,甲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乙公司簽訂了《金礦勘探工程》施工合同。隨后,甲公司又將礦區輔助零工業務發包給了案外人丙某。同年5月,原告丁某經其堂兄丙某雇傭,來到該礦點從事零工工作,其日常工作安排、管理和工資支付均由丙某負責。
2024年7月1日,丁某在礦區因他人操作電鋸不慎導致左腳受傷。住院治療后,丁某向旬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甲公司、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其請求后,丁某不服,向旬陽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丁某提出,甲公司為其投保了安全生產責任險,且保險單的“從業人員名單”中列有其姓名,這應視為甲公司對其勞動者身份的認可。
法院判決:不構成勞動關系
旬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丁某與兩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法院指出,認定勞動關系成立的關鍵在于雙方是否具備用工的“人格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具體而言,即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從事其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本案中,查明三個關鍵事實:
1. 管理關系:丁某是由丙某直接雇傭,日常工作接受丙某的管理和安排,而非甲公司的直接管理。
2. 報酬支付:丁某的工資由丙某支付,而非由甲公司或乙公司支付。
3. 合同關系:乙公司是工程的合法承包人,但與丁某之間既無用工合意,也無事實用工行為。對于丁某提出的“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即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法院作出了明確闡釋。
審理認為,甲公司為包括丁某在內的人員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是其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法定義務,目的在于分散安全生產風險,保障從業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權益。這一行為體現的是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而非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愿表示。保險單上的“從業人員名單”僅用于確定保險保障范圍,在法律上不能直接等同于用人單位確認的、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名冊。
綜上,法院認為,丁某與甲公司、乙公司之間缺乏建立事實勞動關系所必需的人身依附性和組織從屬性,其受傷屬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范疇,而非勞動爭議范疇,遂依法判決,確認原告丁某與被告甲公司、乙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提醒:厘清法律關系,依法維護權益
該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法官借此案提醒廣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在提供勞務時,應明確用工主體,盡量簽訂書面合同,厘清自己是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還是與包工頭等個人形成勞務關系。這直接關系到發生事故后尋求救濟的法律路徑:工傷賠償還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賠償。用人單位在將業務分包時,務必審查承包方的資質,并簽訂規范的分包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同時應認識到,為相關人員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是履行社會責任的體現,但這并不能免除其在用工規范上的法律責任。來源:旬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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