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美容機構無資質,消費者在并不知情的狀況下接受服務并產生不良后果,該如何維權?日前,長寧法院對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美容院應當向消費者“退一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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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多年來,原告樊某(化名)一直在被告a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務。后來,美容院店長帶著原告至其他店鋪進行超聲刀、皮秒等手術,也在被告a美容院進行了煥氧泡泡美容、鼻部微晶瓷注射項目。被告向原告開具了兩張生活服務美容產品發票,金額均為10萬元。
沒想到,原告出現了皮膚腫脹、敏感等癥狀,歷經輾轉多家醫院就診,在外院行鼻部異物取出術,并診斷為激光操作不當或操作頻繁,皮膚敏感膚質不佳。
“經檢索,未查見a美容院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查見醫師信息……” 訴前,在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告知書》中這樣寫道。
在案件審理中,長寧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針對原告主張的面部傷情與其進行的美容項目(皮秒、超聲刀、煥氧泡泡、微晶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鑒定機構認為:據現有送鑒材料不能得出明確的鑒定意見,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經向衛生行政部門詢問,本案所涉的皮秒、超聲刀、微晶瓷和煥氧泡泡美容服務均屬于美容皮膚科項目中有創治療項目下的微創治療項目。
法官認為,被告a美容院系專門從事美容服務的機構,原告通過充值或購買美容套餐的形式,與被告之間形成美容服務合同關系。樊某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務,其權益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理應知曉開展皮秒、超聲刀和煥氧泡泡等服務應當具備相關醫療資質,并由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人員進行儀器操作。a美容院在缺乏資質的情況下仍然向原告提供上述服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對原告身體健康造成了隱患,應認定具有欺詐的故意。綜上,對于無資質部分的服務,被告a美容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向原告“退一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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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對于專業醫美技術,消費者與提供服務者之間容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如本案系爭皮秒、超聲刀和煥氧泡泡的項目性質是否屬于醫療美容項目,無法認定為消費者“明知”的內容。醫美機構超出核準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且對服務效果作虛假、引人誤解的宣傳,足以誤導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依法應認定具有欺詐故意,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對消費者進行三倍賠償。
圖片來源于網絡
記者:閆 漫
編輯:陳 莎
責編: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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