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張某應聘進入某娛樂有限公司擔任某平臺主播,每日按公司安排參與戰隊舞蹈PK,并根據個人實時獲得的“某幣”按比例結算收益,公司按月發放。對此,雙方簽訂了《直播合作協議》,約定主播不得隨意解約,并設置了未達到約定某幣數仍可享有每月保底收入的條款,公司以“工資、薪金”名義為其代扣個稅。
履約過程中,小朱在公司指定場地、使用公司設備進行直播;直播內容、時間、妝造等均由公司統一安排;公司對遲到、請假等行為直接實施扣款處理。
后因直播時長過長、工作壓力大,小朱提出離職,公司則以“未達解約條件”為由,認定其違約,要求支付高額違約金。
那么小張需要支付違約金嗎?新就業形態(平臺主播)勞動者與公司之間能否確認勞動關系?
「法律解答」
倘若勞動者主張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那么裁審機構將對雙方實際的法律關系進行穿透式(實質)審查。
什么是穿透式(實質)審查?
最高法在指導案例179號「聶美蘭訴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案」中予以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合作經營”為名訂立協議,但從協議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實際履行情況來看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標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該案例以實質要件為判斷標準,通過辨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內容的性質、合同實際履行中體現出來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來確定雙方勞動關系,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優勢地位通過訂立其他合同方式掩蓋用工事實,變相地排除國家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實現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目的。[1]
另外,最高法還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予以確認穿透式審查的裁判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 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應當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稱,而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 當事人主張的權利義務關系與根據合同內容認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締約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結構、履行行為以及當事人是否存在虛構交易標的等事實 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際民事法律關系。
從實際履行情況來看,小張和公司之間存在符合勞動關系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強管理屬性。體現在小張必須依據公司指定的場所提供勞動,公司對小張采取了遲到、早退、請假行為的考核管理。另外在提供勞動的過程中,小張沒有自主權,必須按照公司安排好的內容、劇本進行。
第二,強經濟從屬性。 小張存在按月領取保底報酬的情形,其收入既不與公司經營風險掛鉤,也不符合自主盈虧、自擔風險的特征。
基于上述特征,法院最終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小張無需向公司支付高額違約金,且公司存在協議掩蓋用工”現象,即通過簽訂《合作協議》《經紀合同》等形式規避勞動法義務,致使勞動者在社保、工傷及解雇保護等方面的權益難以保障。
聲明:本公眾號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本人發表文章時的觀點,不視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鑒于勞動爭議、各類糾紛案件性質特殊,每個地方有各自規則,建議具體問題咨詢律師,謹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關問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系。
點擊關注不迷路
![]()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掃碼加微,免費咨詢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團隊專業致力于爭議解決、勞動爭議,常年法律顧問、公司架構規劃、公司治理、公司合規、刑事風控以及執行清收。
電子郵箱:starylight_cn@163.com
個人微信號:starylawyer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