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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至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司法文書,有必要隱去審判員姓名甚至案號嗎?
據南方都市報查閱發現,在裁判文書網上約2萬篇文書中,審判員姓名被隱名處理為“XXX”的形式,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身份也以同樣的方式被一并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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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法院上傳的一份判決書截圖/圖源:南方都市報
這些隱去審判員姓名的文書集中于2024年和2025年;以四川、內蒙古、河北三地居多,浙江、山東、河南、天津、北京等地法院的文書亦出現相關情形。
報道顯示,不僅審判員的身份被隱去,部分法院文書的案號也被模糊處理。
例如,多份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文書,案號均為“(2024)浙01民終XXX號”;北京金融法院的部分文書,案號甚至被進一步模糊為“(XXXX)京XX民終XX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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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南方都市報
報道稱,最高法曾在多個場合強調過隱名處理案件當事人信息的必要性,意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及企業合法權益。
據南都此前報道,到2024年6月,裁判文書網的上網文書已全面施行隱名處理要求,自然人僅保留姓氏,企業則隱去字號和法定代表人信息。
最高法在2024年12月公布的《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進一步提到,在堅持深化司法公開的基礎上,完善國家數據安全、公民個人信息和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機制,完善上網文書隱名規則。
對于目前部分法院隱去法官姓名的做法,不同地域的多位法官猜測可能是上傳文書的操作人員對隱名處理要求的理解存在偏差所致。他們說,最高法要求隱去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尤其是對自然人姓名“能隱則隱”,但未曾提及需對審判組織成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
亦有法院系統人士提到,據其了解,案號也不屬于隱名處理的范疇,且并無模糊處理的必要。“如果這樣隱名,那案例的真實性只有發布者能保證了”。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新南威爾士大學法律博士趙琮律師向“法度law”表示,首先,將案號隱去的做法不符合裁判文書公布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根據規定,即使是不適宜在互聯網公布案情內容的文書,也需要公布其案號等關鍵信息,更何況公布了案件具體信息的案件。案號作為案件唯一對應的關鍵信息,必須予以明示。且對不在互聯網公布案情的文書進行檢索可以發現,一些法院雖不公布案情,仍堅持發布了這些案件的審理法官、人民陪審員、書記員姓名等基本信息。
其次,在公開裁判文書中明確法官姓名,是裁判文書公開的應有之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并沒有專門提及法官姓名的公開問題,但對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姓名公開問題進行了規定,如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保留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辯護人的下列信息:(一)除隱名處理的以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二)委托代理人、辯護人是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保留姓名、執業證號...”
由此可見,法官、檢察官作為代表國家公權力參與訴訟活動的公職人員,其姓名更應當保留,這既是工作職責的延伸,也是對辦案質量的最有效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在《人民法院報》刊載《關于裁判文書上網公開的問題及建議》一文提到,“裁判文書上網公開使民眾對審判的監督更為便捷,也加大了裁判文書上網工作的壓力。個別文書中的“低級錯誤”被網民挑出,經網絡‘發酵’被無限放大...給法院和法官帶來工作和心理上的雙重壓力。”這可能也是裁判文書隱去案號、法官姓名的原因之一。
趙琮律師表示,一份論證清晰、說理明確的裁判文書,可以對法律解釋、具體適用作出非常重要的貢獻,法官姓名將成為法治進步的腳印記錄在冊;相應的,一些裁判文書存在說理瑕疵,也應當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每一位法官的署名與每一份不涉密文書的公開,都是案件能夠經受住歷史和群眾檢驗的重要一環。
“歸根到底,在隱去法官姓名背后,實際反映的是法律從業者對司法公開程度逐漸降低的擔憂。裁判文書網的建立完善,本是我國司法改革一項重要進步,但近年來裁判文書公開數量逐漸減少,多地長期不再公開案件,庭審直播等也頻頻受阻,使得人民對庭審的了解渠道逐步縮緊。而案號、法官名字的隱去,或是司法公開退步路上的又一個坐標。”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曹宗文律師向“法度law”分析認為,隱去法官名稱,一個原因可能是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理解有偏差,另一個原因可能是法官對于自己審理的案件沒有信心,生怕人民群眾對部分極具爭議的判決在社交媒體上引發輿論圍攻,隱去法官姓名可能是為了保護一線法官免受網暴或不必要的干擾。
曹宗文律師表示,司法責任制的核心是“由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隱去法官姓名弱化了公眾對法官裁判行為的監督,某種程度上模糊了司法個體的責任邊界。“好的法官對于自己的裁判文書都會視為自己特別珍視的作品,也有信心接受社會各界的檢驗,隱去姓名的行為會給社會公眾不夠坦蕩的觀感,甚至會產生是否存在不公正判決的可能性,以至于不敢以不敢以真面目示人,與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人員的期待有差距。”
曹宗文律師還表示,案號是法律文書的“身份證”,隱去案號意味著社會公眾、律師和學者無法通過官方渠道精準溯源。
“這相當于把裁判文書網當成了故事會,那裁判文書公開還有什么意義呢,我去買本故事會或看小說不好嗎。最重要的是,最高法院推行‘類案檢索’機制,在執行層面將無法落實,因為以前只需要知道案號就能精準檢索,但現在隱去案號后,案例沒有了唯一的識別碼,靠什么檢索呢?如果這樣,我們不如徹底把裁判文書網關閉算了,還能省去大量的運營成本,節約民脂民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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