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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6年1月24日,筆者以《“遭遇”安丘法院年底立案難 案由須明確到二、三級》公開報道了河北某雕塑公司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全國版”平臺網上立案,訴安丘某市政公司拖欠雕塑款合同糾紛一事。安丘市人民法院經審核后,不予立案的問題。
安丘市人民法院的審核意見為“請明確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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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就此,河北某雕塑公司十分不解。說,訴狀中明明已寫明案由為“合同糾紛”,并非沒有“明確案由”。同時,認為“是否由于是年底了,安丘法院故意刁難當事人?”
2026年1月26日,筆者與安丘法院的立案工作人員進行了溝通。法院認為,既然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全國版中有對案由的選項,故此他們就需要對應案由的類型,并對應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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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但,對于筆者的立案申請,2026年1月27日上午,法院予以了審核通過。
事情雖然得到了滿意的解決,但類似安丘法院這樣“請明確案由”不予立案的情況,并非安丘法院個例,在其他法院也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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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
就此,某雕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認為,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25〕226號,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案由決定》中明確,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案由體系的編排制定是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審判管理的手段。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不得將修改后的《案由規定》等同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后的《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并,《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全國版》在“在線立案”,“立案案由”一項中,顯著提醒“請您判斷您的糾紛符合以下哪個案由類型,并對應選擇,該選項不會影響您的立案申請的審核結果”。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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