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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發布《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權益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這一制度,據說與葛蘭素史克公司商業行賄案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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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馬克銳就任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GSKCI)處方藥事業部總經理后,為了完成葛蘭素史克(以下簡稱GSK)總部下達的高額銷售增長指標,在張國維等人支持下,全面倡導“以銷售產品為導向”的經營理念,強調“沒有費用,就沒有銷量”的銷售手段,先后組建和擴充了多個銷售部門,將賄賂成本預先攤入藥品成本,并組織各部門在虛高藥價條件下,通過大肆賄賂醫院、醫生、醫療機構、醫藥相關協會組織等醫藥銷售相關部門及其所屬人員推銷藥品,牟取非法所得數十億元。
據介紹,GSKCI在中國銷售的藥品大多冠以海外原研藥名義,在藥品進口前通過轉移定價的方式,增高藥品報關價格,在將巨額利潤預提在境外的基礎上,設定高額銷售成本用于支撐賄賂資金。GSKCI藥品的價格遠高于在其他國家的價格,最高的達到其他國家的7倍。通過賄賂銷售,GSKCI的主營業務收入實現了逐年攀升,從2009年的39億余元,增長至2012年的69億余元。
在此期間,馬克銳等人組織其財務部門,采取在GSK內部虛假交易的手段,將在中國境內的絕大部分違法所得作為采購成本轉移到境外預設的公司結算。其巨額賄賂成本及違法所得,實際上都通過虛高的藥價轉嫁給中國的病患人員和國家財政承擔。
為了刺激增加銷售額,GSKCI采取多種方式鼓動銷售員工“輕合規,重銷售”,不但向員工提供高額銷售費用,還制定了獎懲制度,完成銷售指標獲得高額獎金,完不成者則面臨著被解雇或無法升遷的命運。在這種畸形的考核目標和制度導向下,GSKCI下屬銷售員工采用各種方法大肆進行賄賂活動。馬克銳等公司高管人員組織各部門,在各種公開場合和行政執法部門檢查中,極力回避和掩護賄賂銷售行為,努力維護行賄費用的資金輸出渠道。
在處方藥和疫苗銷售過程中,GSKCI下屬各藥品生產企業、與經營相關的各部門全面參與,建立自營藥品銷售、外包藥品銷售、“冷鏈”(疫苗)銷售、大客戶團隊銷售、危機公關五條“賄賂鏈”,形成了醫藥代表賄賂醫生、地區經理賄賂大客戶、大區經理賄賂VIP客戶、市場部賄賂專家、大客戶部賄賂機構的賄賂網,賄賂銷售行為涉及全國各地。其中,外包藥品銷售賄賂鏈中,GSKCI為規避賄賂銷售法律風險,以支付推廣服務費形式將藥品外包給江蘇泰陵醫藥等7家公司代銷,并全盤復制其賄賂銷售模式通過其對醫生行賄;疫苗銷售賄賂鏈中,為在銷售終端打壓競爭對手,實施“冷鏈”計劃,出資1300余萬元采購小汽車、電視機、電動車、攝影攝像器材等非醫療設備,根據疫苗銷量,向疾控中心和疫苗接種點客戶行賄。
為搶占市場份額,GSKCI通過賄賂設置排他性障礙,提高藥品市場銷量。2010年以來,因肝炎藥賀普丁專利藥資格到期、大量國內仿制藥即將大量上市,GSKCI先后實施所謂“長城計劃”、“龍騰計劃”,行賄數千萬元,并明確要求不得采用國產同類藥品。實施“長城計劃”后,不少醫院不再采購賀普丁國內同類藥品。
此外,在近年的賄賂銷售過程中,全國多地工商部門不斷接到該公司涉嫌商業賄賂的舉報并立案調查。2012年,犯罪嫌疑人馬克銳、張國維、趙虹燕組織人員成立危機應對小組,先后向北京、上海等地工商行政執法人員和關系人行賄,意圖阻止工商部門對其查處,直至2013年6月被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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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9日,長沙中級人民法院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GSK(中國)罰金人民幣30億元。
此外,法院判處被告人、原GSK中國總裁馬克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驅逐出境;判處被告人、原GSK中國副總裁兼人力資源部總監張國維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處被告人、原GSK中國的企業運營總經理梁宏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判處被告人、原法務部總監趙虹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被告人、原GSK中國商業發展事業企業運營總經理黃紅有期徒刑兩年,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宣判后,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及各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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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經公安部指定,長沙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對GSKCI涉嫌經濟犯罪一案立案偵查。
300多個日夜里,專案組民警先后輾轉北京、上海、山東、遼寧、新疆等10余省區市,行程數十萬公里,收集各類證據材料10萬余份,成功地將大量分散的犯罪事實、人員、證據串聯成體系,指證了GSKCI單位犯罪這一核心。
2014年6月和8月,檢察機關兩次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又為本案收集了上千份證據。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為保障被告人和辯護人正當訴訟權利,檢察機關對10余萬份證據進行掃描,形成電子卷宗,刻錄成光盤免費提供給律師,切實保障了律師的閱卷權。
因本案訴訟代表人和被告人中均有外國公民,檢察機關又將起訴書、舉證提綱、公訴意見等文書全部翻譯成英文,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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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6日上午9時,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培訓班”第五講準時開始。時任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陳國慶以“認真學習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依法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題,細致分析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背景、意義,以及給中國刑事司法制度帶來的重大改革,并對檢察機關依法履職充分發揮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作用作了講解。
陳國慶提到的案例之一是一起藥品行業的行賄受賄事件——葛蘭素史克行賄案。涉及此事件的主要廠家葛蘭素史克利用賄賂手段謀求不正當的競爭環境,導致藥品行業價格不斷上漲。
“由于該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較多,如果逐一進行取證,一年都未必能夠做完。”陳國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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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起草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時之所以寫上“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重要原因也是受到一個案例的啟發。這個案例就是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年判決的英國葛蘭素史克公司商業賄賂案。
目前可見的主要案情和處理結果是:該案于2013年因被人舉報案發,葛蘭素史克公司中國區部分高管利用賄賂或者變相賄賂等手段謀求不正當競爭,助推相關藥品價格不斷上漲,危害市場經濟秩序,涉嫌嚴重商業賄賂等經濟犯罪。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前后查處了近千人,一個跨國藥企的商業賄賂利益鏈和幕后黑手才開始浮出水面。但要查清全部犯罪事實和涉案人員,辦案機關不知道還要投入多少人力物力,同時給葛蘭素史克公司帶來的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也難以估量。
在這種情況下,葛蘭素史克公司便主動向辦案機關表示認罪,并愿意承擔巨額罰金同時希望對涉案員工從寬處罰。根據該案的具體情況和該公司的認罪認罰及悔罪態度,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成為一個案例催生一項司法改革的生動實踐。
(資料來源:胡云騰刑事訴訟法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若干思考,刊載于《中國應用法學》2025年第5期,第1-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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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檢察官通常會以起訴多個罪名或者重罰的方式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討價還價,最終以被告人接受較少罪名或較輕處罰的方式結案。這樣做對辦案機關而言,可以節省辦案成本,避免案件久拖不決甚至最終被宣告無罪的風險;對被告人而言,通過認罪換取較輕處罰,避免了罪行一旦做實可能面臨的死刑或者重刑風險。因此,采用雙方各讓一步的方式處理查不勝查的復雜案件和無法查清的疑難案件,是美國司法實踐中的常見做法。
如2003年美國華盛頓州金縣法院判決的“綠河殺人案”,就是用辯訴交易處理陳年舊案的典型。對公訴方而言,該案共有48名年輕女性遇害,但警方只找到幾具尸體,通過DNA鑒定雖然對上了被告人里奇韋,但要全部查清這48起殺人均系里奇韋所為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稍有不慎,被其律師抓住把柄,就可能讓里奇韋逃脫懲罰,因此一查到底會有巨大風險和海量投入。就被告人里奇韋而言,華盛頓州是保留死刑的州,如果拒不認罪,一旦罪行被最終查實,肯定被判處死刑。因此,拒不認罪也有風險。雙方在權衡利弊之后便達成了辯訴交易:被告人里奇韋以認罪為條件獲得48個終身監禁,避免了死刑風險;檢方以不求判處死刑為條件,換取被告人承認犯下了這48起罪行并接受48個終身監禁的刑罰。可以說是雙方各讓一步下的共贏。
該案法官理查德·瓊斯在宣讀判決時說的話,可能代表了被害人及社會公眾的心聲:“現在該是結束你給我們的社會制造恐怖的時候了,現在也是我們的社會擺脫‘綠河謀殺案’,從而恢復寧靜生活的時候了。”
2026年1月2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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