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直接關系到工程造價的確定與結算。措施項目作為工程量清單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費用往往占據相當比例。實踐中,因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缺項,導致竣工結算時能否增加費用的爭議屢見不鮮。本文將從法律與實務角度,深入剖析該問題。
一、問題的核心爭議
當竣工結算時,承包人提出因清單漏項,實際施工中發生了未列項的措施費用,要求予以增加,發包人往往以“合同總價包干”、“投標人應自行考慮風險”、“允許投標人自行增補措施項目”等理由拒絕。此時,該筆費用能否增加,便成為結算爭議的焦點。其核心在于,如何界定發包人提供清單的準確性責任與承包人投標時的審慎注意義務之間的邊界。
二、費用調整的法律邏輯
處理此類爭議,首先應遵循“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規及規范”的基本原則。
(一)合同明確約定優先
若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對工程量清單漏項(特別是措施項目漏項)的責任承擔有明確約定,則應優先遵照執行。例如,合同若明確約定“措施項目費為總價包干,除合同約定的可調整情形外,結算不作調整”,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么,即便清單存在漏項,承包人也需自行承擔該部分費用,無權要求增加。
(二)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適用法規與規范
若合同對此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應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以下簡稱《清單計價規范》)的相關規定處理。
1. 發包人對清單的準確性與完整性負責
《清單計價規范》第4.1.2條規定:“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應由招標人負責。”這意味著,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中,若遺漏了為完成工程實體所必需的措施項目,屬于發包人責任。
2. 新增措施項目的調整程序
《清單計價規范》第9.5.3條規定:“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缺項,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提交發包人批準后,按照本規范第9.3.1條、第9.3.2條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由此可見,在無特殊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措施項目漏項,承包人有權要求調整合同價款,但需履行提交實施方案并經發包人批準的程序。
(三)司法實踐的傾向
在司法審判中,法院通常會審查合同約定的公平性及雙方的履約行為。若合同約定“無限風險”條款,將明顯應由發包人承擔的清單編制錯誤風險強加給承包人,法院可能依據《民法典》的公平原則,認定該條款顯失公平或無效,從而支持承包人合理的費用增加請求。特別是當漏項比例巨大(如超過合理范圍的10%甚至更高),遠超承包人可預見的風險范圍時,法院更傾向于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三、發承包雙方的避坑建議
為避免竣工結算時陷入被動,發承包雙方應在招投標及合同履行全過程采取有效措施。
發包人(建設單位)的避坑建議
1. 嚴把清單編制關: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和專業能力的造價咨詢機構,依據施工圖紙、現場條件、規范標準等,全面、準確地編制工程量清單,特別是措施項目清單,應與施工組織設計緊密結合。
2. 明確合同風險分擔: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清晰約定工程量清單漏項的處理原則、調整方法及風險范圍,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包干”表述,確保合同條款的公平性與可執行性。
3. 及時處理變更與簽證:對于施工過程中發現的清單漏項,應及時組織論證,按程序辦理變更或簽證,避免問題累積至結算階段。
承包人(施工單位)的避坑建議
1. 投標階段的審慎核查:收到招標文件后,務必仔細核對工程量清單與施工圖紙、技術規范的一致性。對于發現的明顯漏項或存疑之處,應在投標答疑期內提出書面澄清請求,或在報價中通過不平衡報價策略進行風險對沖。
2. 過程資料的完整留存:施工過程中,對于因清單漏項而實際實施的措施項目,務必保留完整的證據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組織設計(含新增措施方案)、監理及發包人批準的文件、現場施工記錄、影像資料、材料采購及租賃憑證、費用支出憑證等。
3. 嚴格履行簽證程序:發現清單漏項后,應立即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提交新增措施項目的實施方案及費用預算,要求辦理工程簽證或補充協議。切忌“先干后算”,以免因缺乏發包人確認而喪失索賠權利。
4. 關注訴訟時效:若協商不成,需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應注意在法定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
四、結語
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漏項的結算處理,本質上是工程風險的分配問題。雖然《清單計價規范》確立了發包人對清單準確性負責的基本原則,但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及雙方博弈的復雜性,使得“合同約定”往往成為決定性因素。
對于承包人而言,不能簡單依賴“法規規定發包人負責”而忽視合同審查與過程管理;對于發包人而言,亦不能濫用優勢地位,通過“霸王條款”將所有風險轉嫁。雙方唯有在招投標階段充分溝通、合同簽訂時明確權責、履約過程中規范管理,方能有效防范此類爭議,實現工程項目的順利交付與共贏。竣工結算時能否增加漏項措施費用,最終取決于合同約定、法律規定、證據充分性及司法裁判的價值取向。
(來源:劉云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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