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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治報訊(全媒體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 甘偉玉 李亮)一張寫有“若結婚可抵債”的借條,在情侶分手后引發爭議。此類摻雜情感的特殊借款憑證,其法律效力究竟如何認定?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明確“以身抵債”約定無效,并依法判決借款人償還借款。
原告羅某(男)與被告賈某某(女)通過相親平臺相識,后發展為戀愛關系。交往期間,賈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羅某借款5萬元,并親手出具借條,載明借款事實。借條中同時約定:如雙方結婚,則該筆借款視為彩禮,無需歸還。
后兩人感情破裂分手。羅某多次通過電話、微信向賈某某催討借款,賈某某則主張,自己仍愿意按借條約定“以身相許”,該筆借款已轉化為彩禮,故不應歸還。多次協商未果后,羅某持借條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婚姻關系是基于雙方自愿的身份關系,不能作為履行金錢債務的前提。借條中關于“以身相許”抵償債務的內容,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該部分約定無效。借款關系本身依然成立,被告賈某某應當承擔還款責任。法院遂判決賈某某向羅某償還借款5萬元。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法律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情侶之間如出具附有“以結婚為條件抵債”等內容的借據,該約定因違背公序良俗而不具法律效力,但不影響對借貸事實本身的認定。感情關系終止后,債權人仍可憑合法債權憑證主張還款。
司法實踐中,此類特殊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重點在于款項交付、借款合意及債權憑證的真實性。無論是戀愛關系還是其他人際往來,涉及大額經濟交易時,均建議明確款項性質、保留有效憑證。情感雖可貴,明晰的權利義務邊界才是對彼此關系更長遠的尊重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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