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郡縣治,天下安”。在傳統社會結構中,郡縣已經是王朝行政權力的末梢了。在我國現行行政科層結構中,鄉鎮(街道)則是行政權結構的末梢。鄉鎮(街道)既是末梢亦是基石,而這正是鄉鎮治理的重要性。
群體在社會化過程中,個體對規則的遵守與服從,其對秩序的構建具有重要價值。毋庸諱言,訓誡及規勸等作為一種措施,能迫使個體服從規則,進而實現社會秩序的穩定狀態。不論是行政處罰、或是刑事處罰,都是要實現這個價值。
二、
在我的多篇文章,都強調了這么一個觀點:
從上世紀八十年代至今,我國鄉鎮的行政權發生緩慢的變遷。基于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設的前提,鄉鎮的行政處罰權受到了限制與剝奪,這雖然從根本上遏制了當時基層社會的亂象,但沒有行政處罰權的鄉鎮政府就猶如無牙的老虎。
即使到了2000年的時候,基層政府的法外處罰權依然盛行,刁民與酷吏是當時基層治理的真實寫照。當時鄉鎮林業行政管理,面對巨額經濟利益的誘惑,林區的村民盜伐行為泛濫,而林業站為了制止這種行為,或者對盜伐者直接進行體罰等、或者是任用村里的惡少當護林員,法外處罰權驅動著行政執法行為,并間接扭轉了盜伐林木的風氣。更有甚者,如當時鄉鎮的計劃生育工作、2006年前農村公余糧征收工作等等。
三、
要觀察鄉鎮行政權的歷史變遷,才能立足當下,分析鄉鎮賦權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鄉鎮的行政處罰權被剝奪之后,其猶如被拔了獠牙的老虎,當行政處罰權集中到縣級各部門時,鄉鎮治理就出現了“看得見管不了、管得了看不見”的局面。
2019年初,中辦、國辦聯合印發了《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2021年1月,《行政處罰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二十五次會議修訂。各省相繼編制鄉鎮賦權事項清單,以及新一輪的鄉鎮機構改革,最終成立了副科級事業編的綜合行政執法隊。
目前,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混亂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被“一支隊伍管執法”這種似是而非的口號攪亂了。
基于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設的前提,行政管理包括了行政執法,而行政執法的本質則是行政管理。行政執法具體又包括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執行)、行政調查、行政處罰、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給付、行政命令等。
鄉鎮(街道)賦權是賦予行政處罰權,而行政處罰的前提則是行政調查。因此,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的核心工作是行政調查,或是說是基于違法線索而啟動的行政調查程序,并以后續的行政處罰作為必然追求的結果。
四、
重新賦予鄉鎮法定處罰權,并成立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對違法線索開展行政調查,并以屬地管轄的行政處罰為內在驅動,有效提升鄉鎮基層社會治理能力。
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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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本輪鄉鎮(街道)機構改革所形成的格局,“五辦兩中心”履行行政管理職能職責,而“綜合行政執法隊”則負責狹義的行政執法。行政管理又具體包括許可、監督及審核等職能職責,而狹義的行政執法則包括行政檢查及行政調查。在此過程中,“五辦兩中心”與“綜合行政執法隊”存在協作與線索移送的關系。
綜合行政執法隊針對違法線索開展行政調查,并根據調查結論作出擬處罰建議報鄉鎮主要負責人審核。最終,以鄉鎮(街道)的名義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于是,鄉鎮實現了對違法行為的矯正,并實現了基層社會治理的職能職責。
五、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關鄉鎮治理能力提升,若是立足于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長而推此項工作,那效果不啻于小馬拉大車;若是立足于鄉鎮(街道)的書記、鄉(鎮)長,那效果則是火車頭帶動效應。
如何從“小馬拉大車”轉向“火車頭帶動”,這又涉及到理念轉變、分工負責及政績考核等問題了。
鄉鎮缺乏行政處罰權,就猶如失去獠牙的老虎。如今,重新賦予鄉鎮行政處罰權,正是要賦予鄉鎮行政訓誡的能力,并有效矯正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因此,如何有效使用上級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從而更好提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這是基層社會治理方法或理念的根本性轉變。
基于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黨章》規定,鄉鎮(街道)的綜合行政執法隊一般由武裝部長或副職分管,而這幾乎也就是武裝部長或副職的工作了。然而,根據政府系列的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執法是實現行政處罰的工具,而鄉(鎮)長則是基層社會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因此,若鄉(鎮)長未從根本上轉變觀念,視綜合行政執法僅是分管副職的事情,這種分工負責會削弱基層治理整體效能的發揮。同時,行政處罰是以鄉(鎮)政府的名義作出,而鄉(鎮)長則是該處罰決定的實審核者。
因非法獲利而導致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會破壞社會秩序,失序的社會狀態導致各類矛盾叢生,進而大概率誘發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在基層社會治理過程中,以行政處罰作為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驅動,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消除在萌芽狀態,及時制止違法行為的進一步蔓延及擴大。因此,基層社會治理成效就應當列為政績考核的內容,這樣才能有效推動鄉鎮的書記及鄉鎮長,認真思考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應當如何開展。
六、
最后,說一點不是題外話的題外話,
基于鄉鎮行政權的歷史變遷,本輪鄉鎮賦權及綜合行政執法隊的成立,其目的是既要依法依規,保障公民的各項合法權利,又要有效提升政府的基層治理能力。
要實現這樣的目的,若沒有火車頭的帶動效應,僅憑小馬拉大車不僅拉不動,最后還可能會被活活累死。因此,不僅綜合行政執法隊的隊員需要培訓學習;鄉鎮的黨委書記及鄉鎮長同樣需要培訓學習。
陳浩 記于知止堂上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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