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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報道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百分之百”。
開始我看到這個報道,第一反應是認為這個報道是假的,因為行政訴訟制度倒退是普遍性的。在一些地方,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制度已經荒廢。
再認真看了一下報道,是真的,只是這樣的行政機關負責人100%出庭的地區鳳毛麟角,更多的例如像廣州鐵路兩級法院近兩年是100%不出庭,深圳則是多年來就已經是100%不出庭了。
對此,我在開庭的時候,只要發現被告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沒有出庭,我都會提出異議,但90%得不到法院的采納。由此,也使我有了一種感覺,只要坐上法庭看到被告行政機關負責人沒有出庭,這個案件,法院基本上都是維護被告的,原告基本是敗訴的。
分析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制度被荒廢的主要原因,還是多數的人民法院領導現在都很自覺的把自己當作了當地政府的組成部門負責人之一,而法官們就難以嚴格執行法律規定與公正司法,結果是行政訴訟就走了個過場。
需要強調的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是官員們應盡的法律義務,表現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法律的尊重,也是對法官的尊重。行政機關負責人處理制度是行政訴訟立法的重大成果,只是法律規定的再好,也耐不住人們只是把它作為一種裝飾,表現出了依法治國的路,還很長,很長。
最高法院轉發這個案例,說明最高法院行政庭的同志是知道這個情況的。在我看來這樣的轉發案例沒有什么效果,如果在司法解釋當中規定被告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的一律作出于被告不利的裁判,這個問題就迎刃而解。只是大法官敢這么做嗎?因為在他們看來,頭上的烏紗帽應該比司法公正更重要,這也是個現實情況。(王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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