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刷短視頻時,你是否曾見過財經、股票類博主的評論區里,有人留言“進群有內部消息”“領取學習資料”?看似普通的“福利”,背后可能隱藏著一場精心設計的騙局。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為詐騙團伙“引流”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16名被告人分別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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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01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5年6月期間,被告人羅某甲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廣西岑溪市設立多個工作室,組織譚某某、盧某某等16人,為上游詐騙團伙提供“引流”服務。
該團伙通過境外聊天軟件接單,由羅某甲在微信群內發布任務,安排成員模仿財經、股票博主的昵稱和頭像,在相關視頻評論區留言,以“提供理財資料”“邀請進內部群”等話術,誘導網友添加上線提供的QQ號。每成功添加一人,團伙可獲50至60元報酬,由羅某甲以現金形式發放。
經查,2025年1月至3月,該團伙累計成功引流約9800條信息,導致陳某某、許某某、徐某某三人被以虛假投資方式詐騙,共計損失人民幣36.9萬余元、港幣2萬元。
02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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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岑溪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甲等1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引流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其中,羅某甲作為組織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譚某某、蒲某某負責日常管理,系罪責較輕的主犯;其余被告人均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以及認罪認罰、主動退出違法所得、預繳罰金等量刑情節,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拘役五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03
法官提醒
廣大群眾要提高網絡防范意識,對短視頻平臺評論區等網絡空間的陌生誘導性信息保持高度警惕,切勿因“高薪兼職”誘惑,參與所謂“網絡引流”工作,以免淪為詐騙犯罪的幫兇,觸犯法律紅線。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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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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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黃明竹
一審一校:劉泳敏
二審二校:歐陽豪 程順輝
三審三校:陳金明 覃顯蕓
-關注岑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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