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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起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勞動者收到錄用通知書后,滿懷期待辭去原職,卻在入職當天被用人單位要求提供超出通知范圍的資料、簽署格式文件,導致無法入職,損失誰來承擔?近期,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給出了明確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簡介:一份“加碼”的入職要求
原告王某1應聘被告某某公司2的“固件專家”崗位。2024年9月,被告要求其提交近1年的社保繳納記錄等材料。10月18日,被告發送正式錄用通知書,約定薪資33,500元/月,入職時間為11月26日,并注明報到時需攜帶離職證明、社保繳納記錄、體檢報告等。王某1隨即從原公司辭職,并花費344.40元完成入職體檢。
然而,11月27日王某1報到時,被告突然要求其提交全部職工社保繳納記錄,并簽署一份格式化的《個人信息收集、使用確認書》。王某1認為這些要求超出錄用通知范圍,提出異議。雙方爭執不下,王某1報警處理,最終未能入職。
王某1遂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0,500元(按3個月薪資計算)、延長求職空窗期賠償費33,500元(1個月薪資)及體檢費344.40元。
二、 法院判決:雙方均有過錯,被告賠償33,500元及體檢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在締約過程中均有失當之處,雙方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最終判決:
- 被告某某公司2賠償原告王某133,500元(相當于1個月薪資);
- 被告賠償原告體檢費344.40元
- 案件受理費2,986元,由原告負擔2,340元,被告負擔646元。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三大法律要點
1. 錄用通知的法律性質與締約過失責任
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要約,勞動者接受后,雙方進入締約階段。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 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在入職當天要求提供“全部”社保記錄(此前僅要求近1年),并要求簽署格式確認書,屬于增加入職門檻,違背誠信原則,構成締約過失。
2. 勞動者也有過錯:拒絕合理要求?
法院同時指出,原告拒絕提交全部社保記錄和簽署個人信息確認書,亦有失當之處。被告擬寫的《個人信息收集、使用確認書》總體內容系單位人事管理所需,尚屬合理;而社保記錄是用人單位核實工作經歷的重要依據,原告完全拒絕也可能影響締約。因此,雙方均有過錯,法院酌定被告賠償1個月薪資作為損失。
3. 賠償范圍的認定:信賴利益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是信賴利益損失,即勞動者因相信合同會成立而遭受的實際損失,包括:
- 為準備履約支出的費用(如本案的體檢費);
- 因錯失其他就業機會造成的損失(如辭職后的空窗期收入損失)。
法院支持了體檢費,并酌定1個月薪資作為空窗期損失,體現了對勞動者信賴利益的保護。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求職者的重要建議
1. 保留全程溝通記錄
從面試到入職,所有與招聘相關的溝通記錄(微信、郵件、錄用通知)都應妥善保存。本案中,錄用通知明確要求攜帶的資料范圍,成為原告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2. 對入職前新增要求保持警惕
若用人單位在入職前突然增加不合理條件(如超出通知范圍的材料、不合理格式文件),應明確提出異議,并留存溝通記錄。若因此導致無法入職,可依法主張締約過失責任。
3. 理性評估自身配合義務
對于合理的人事管理需求(如簽署個人信息收集確認書、提供工作經歷證明),勞動者應予以配合。完全拒絕可能被認定為自身過錯,影響賠償主張。
4. 及時主張權利,避免損失擴大
發現無法入職后,應及時收集證據、尋求法律幫助,避免因拖延導致損失擴大(如空窗期延長、新機會流失)。
五、 給用人單位的合規建議
1. 錄用通知應明確、完整
錄用通知是建立信任的基礎,應盡可能列明入職所需資料、條件,避免報到時臨時增加要求。若確有需要補充,應提前與勞動者溝通并取得同意。
2. 格式文件應合理、透明
要求勞動者簽署個人信息收集等格式文件時,應確保內容合法、合理,并提前說明用途。避免在入職當天突然拋出大量文件,引發勞動者抵觸。
3. 誠信招聘,避免締約過失風險
招聘過程中的每一個承諾都可能構成要約,HR應謹慎言行,確保所承諾的內容能夠兌現。因故需變更,應及時溝通并承擔相應責任。
六、 結語
本案是一堂生動的勞動合同締約法律課。它清晰地告訴我們:錄用通知不是一紙空文,用人單位在入職前臨時增加不合理條件,可能構成締約過失,需賠償勞動者信賴利益損失。同時,勞動者也應合理配合用人單位的正當管理需求。唯有雙方誠信相待,方能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勞動人事、合同糾紛及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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