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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監事會收到符合持股比例的股東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后未在5日內發出通知,視為不履行職責,該股東有權依章程自行召集并主持股東大會。
2. 召集人以微信、EMS等方式向全體股東送達會議通知,已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未公告送達雖存在程序瑕疵,但未影響股東知情權和表決權行使。
3. 該瑕疵屬《公司法解釋四》第四條意義上的“輕微瑕疵”,且對決議內容未產生實質影響,法院不予支持撤銷決議的請求。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9日,某再生資源公司及其股東梁甲、梁乙、李某、張某與某稀土公司簽訂增資入股協議,約定某稀土公司擬投資4791萬元用于認繳目標公司新增注冊資本,增資后某再生資源公司董事長由某稀土公司推選人員擔任,董事長同時擔任目標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2年10月26 日,某再生資源公司股東梁甲以其單獨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為由,向董事會及董事長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決策董事會換屆改選事宜。同年11月4日,董事會向梁甲反饋稱梁甲的提議不符合股東大會提案“須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的條件,不滿足股東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基本要求。由于某再生資源公司董事會未書面反饋。同年11月6日,梁甲提請某再生資源公司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同年11月7日,某再生資源公司董事會將反饋意見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予以公告。同年11月 29日,某再生資源公司監事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發布公告,載明審議通過《關于提議董事會于2022年12月22日召開公司2022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進行董事會換屆改選的議案》議案。同年12月12日,梁甲、梁乙等某再生資源公司股東出席某再生資源公司2022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代表股份數139333107股,占公司總股份60.101%。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公司董事會換屆改選的議案》等。同年12月14日,某再生資源公司董事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發布《某再生資源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決議公告》,載明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審議通過《關于免去王某所任公司諸項職務的議案》等。2022年12月14日,某稀土公司訴至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某再生資源公司2022年12月12日通過的《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的召集程序違法,決議表決方式及決議內容嚴重違反了公司章程,請求判令:撤銷被告某再生資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開的2022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作出的《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案件焦點】
1. 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程序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某再生資源公司章程》;2.股東大會召集程序瑕疵是否導致公司決議撤銷。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四條、第五條
【典型意義】
1. 明確“輕微程序瑕疵”認定標準:只要股東實際收到通知、參會并表決,召集方式不規范不影響決議效力,防止程序瑕疵被濫用為撤銷工具。
2. 賦予股東“自救召集權”:在董事會、監事會怠于履職情形下,持股10%以上股東可依章程自行召集,保障公司治理機制正常運行。
3. 倡導多元送達方式:在公告渠道受阻時,微信、EMS等可追溯送達方式可作為有效補充,降低召集成本、提高通知效率。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某稀土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蘇07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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