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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圍繞“歷史遺留”房屋強拆引發的行政賠償糾紛,因雙方就房屋性質、賠償標準等核心問題爭執不下,在二審中迎來了戲劇性轉折——甘肅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一審遺漏訴訟請求”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意味著,被強拆房屋究竟是“違建”還是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財產”,以及如何公平賠償,將在新一輪庭審中繼續博弈。
PART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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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房屋被拆二十余年后,補償問題引發連環訴訟
王女士(化名)在甘肅省某市某區擁有一處房屋,據其陳述,該房屋始建于上世紀90年代,全家已在此居住生活二十余年。2019年5月X日,該房屋被區城市管理局(下稱區城管)強制拆除。
因對強拆行為及后續賠償不滿,王女士走上法律維權道路。相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訴訟或許已先行告一段落,本案聚焦于強拆后的行政賠償。王女士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恢復原狀或進行市場價賠償,并索賠屋內物品、律師費、評估費等損失,各項訴求總計數百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區城管局賠償王女士房屋損失23.7萬余元及利息,但同時駁回了王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對此結果,雙方均表示不服,雙雙提起上訴。案件遂進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程序。
PART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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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焦點與交鋒:房屋性質與賠償標準的根本對立
二審中,雙方上訴理由針鋒相對,展現了對此案截然不同的法律定性。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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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歷史遺留合法居所”還是“違法建筑”?
區城管局主張:涉案建筑即違法建設,不應賠償。認為即使強拆程序有瑕疵,但拆除對象本身是違法建筑,不存在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強調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合法權益”受侵害,對違建的拆除不產生行政賠償責任。
圣運律師反駁:房屋具有合法基礎,非違建。
核心證據是1993年8月4日一份蓋有“市政工程管理所占地審批專用章”的文件,載明同意其用地申請,用途為“住房”。強調房屋已存在二十多年,期間無任何部門提出異議,2001年擴建時曾向國土部門繳納費用并獲同意。認為未取得產權證是歷史遺留問題,相關部門應解決此類問題、確認權利,而非簡單認定為違建。
律師說法:涉案房屋的建造持有特定歷史時期的審批文件,且長期被默認存在,其財產屬性應當被客觀看待。行政機關在征收或查處時,對這類歷史遺留房產不能“一刀切”地認定為違建,而應本著尊重歷史、解決實際問題的態度,對其財產價值予以合理補償。一審判決在未妥善處理此性質爭議的情況下,直接采用極低的成本價進行賠償,實質上是變相認可了違建即無價值的邏輯,對當事人極不公平。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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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應按“市場價值”還是“建安成本”?
在賠償計算層面,雙方差距巨大。
圣運律師明確,按市場價賠償,保障居住權。
提交了《房地產估價報告》,采用市場比較法評估房屋及附屬物價值為374.61萬元。強調這是其唯一住房,按市場價賠償才能使其有能力在同類區域重新安居,否則將導致生活水平顯著下降,居住權無法保障。
區城管局方主張:按建筑成本適當補償。
其提交的《房地產咨詢估價報告》僅按房屋建安成本評估,價值為23.7萬余元。隱含邏輯是,即便補償,也僅限于房屋的材料和人工價值,不包括土地價值及市場溢價。
律師說法:《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是填補損失,使受害人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對于唯一住房被強拆的當事人而言,其損失不僅僅是磚瓦水泥,更是喪失了一個安身立命的家。僅按建安成本補償,遠不足以在市場上獲得替代居所,這明顯違背了公平合理的賠償原則。我們主張的市場評估法,正是為了真實、全面地反映其財產損失。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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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評估費等維權成本是否應賠?
王女士方主張:這些費用是因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直接引發的、必要的維權支出,屬于“直接損失”,應予賠償。其援引相關司法意見,支持合理律師費的賠償。
區城管局方主張:在堅持房屋屬違建不應賠的立場下,自然拒絕承擔所有相關損失,包括維權費用。
PART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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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程序出現關鍵疏漏,實體爭議有待重審定奪
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未對上述激烈的實體爭議作出最終判斷。經審查,二審法院發現一個關鍵的程序問題:
王女士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明確包含了要求賠償屋內物品損失。而其提交的《房地產估價報告》中的總價值也包含了物品價值。然而,一審法院采信的、作為判賠依據的《房地產咨詢估價報告》,其評估對象僅包括房屋建安成本,未包含屋內物品。
據此,一審法院未對王女士提出的物品損失賠償請求作出任何處理,屬于“遺漏行政賠償請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蘭州中院最終裁定:1.撤銷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2.撤回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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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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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啟示:歷史遺留房產的權利如何安放?
本案雖因程序問題發回重審,但凸顯的深層問題值得深思:
1.歷史遺留房產的性質認定需審慎:對于因歷史原因手續不全的房屋,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認定時,應綜合考量歷史背景、使用情況、當事人過錯等因素,避免簡單化地以“現行標準”否定其全部財產價值。
2.行政賠償應貫徹“填平補齊”原則:即便是涉及程序違法的強拆,在確定賠償時,也應著眼于充分彌補當事人因此遭受的實際損失,特別是對于唯一住房,需考慮其恢復居住條件的現實成本,而不僅僅是物質形態的造價。
3.程序公正與實體權利并重:本案二審裁定,既是程序法嚴格適用的體現,也為當事人就房屋性質、賠償標準等核心實體爭議,提供了再一次充分辯論和審理的機會。
對于廣大面臨類似情況的當事人而言,圣運律師提示您:
注意保留和收集能證明房屋歷史沿革、建造背景的所有證據。
在訴訟中,清晰、明確地列明各項損失請求,避免遺漏。
在涉及賠償數額爭議時,積極通過申請專業評估等方式,固定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文章 | 圣運律師 | 視覺 編輯 |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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