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師 李晶
承諾書在法律上是否具有約束力,要取決于它的內容和性質,不能一概而論。它可能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也可能僅僅是一種單方聲明或者事實行為。
那么,在實踐中有哪些可能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或法律行為的情況呢?
我們從幾種情況來分析。
第一種情況,構成保證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作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保證的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該條款規定,如果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承諾文件,具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則構成保證合同,債權人可以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比如,在金融或商業交易中,第三方出具的“差額補足承諾書”、“回購承諾書”等,若內容明確表示承擔擔保責任,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種情況,構成債務加入。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如果具有加入債務或者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等意思表示,則構成債務加入,承諾人需與債務人共同承擔責任。
第三種情況,構成單方允諾。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也就是說,如果承諾書內容具體、確定,且相對方基于此產生了合理信賴或履行了相應義務,可能被視為單方允諾,對承諾人產生約束力。比如,《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尋找遺失物懸賞、某些商業中的單方優惠承諾等。
第四種情況,形成訴訟過程中的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在訴訟過程中形成的承諾書,可能作為書證,用于證明承諾人曾作出過某項意思表示或承認過某項事實。例如,在庭審過程中要求當事人在接受詢問前簽署的保證其據實陳述的保證書,如果當事人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將導致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的不利后果。
第五種情況,某些行政程序中作出的承諾,可能會影響相關法律關系的認定。
比如,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涉嫌證券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期間,被調查的當事人書面申請,作出“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期限內糾正涉嫌違法行為,賠償有關投資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等承諾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當然,被調查的當事人需要履行承諾,否則調查將恢復。
社會生活錯綜復雜,承諾書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情況還會有很多,這里就不一一贅述了。總之,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關鍵在于其內容是否設立了明確、具體、可執行的法律權利義務。當然,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是基本前提。
關于作者:李晶,9C資本力合伙人,俱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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