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彩禮糾紛,往往是男方因婚姻目的未實現而主張女方返還;而女方作為原告起訴父母返還彩禮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少見,這也是本案值得關注之處。
案件發生于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原告張小某的父母向男方收取了18萬彩禮,而張小某婚后因家庭生活所需多次向父母索要,僅獲得少量生活費及生育紅包。協商無果后,張小某以父母系該筆彩禮的保管人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返還全部彩禮1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彩禮是男方家庭以結婚為目的對女方家庭的贈與,父母與女兒對彩禮共同所有。因此,綜合彩禮數額、父母支出以及雙方經濟狀況和當地習俗,法院判定父母應返還女兒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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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引發了不少討論,年輕網友一邊倒地支持女兒維權,但中老年群體則持謹慎態度,認為父母親情更重要。
以下討論將著眼于此案的兩大核心價值,其一,在司法層面明確了彩禮的權屬與分割規則;其二,依法保障了“出嫁的女兒”的財產權,以裁判引領性別平等,打破了父權和傳統習俗對女性的壓迫。
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中,明確了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卻未對彩禮在女方家庭內部的歸屬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這也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此類糾紛的處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而本案的立案案由是保管合同糾紛,這也會讓人產生疑問:此案到底是彩禮返還之訴還是保管糾紛之訴?彩禮到底該歸誰?父母只是彩禮的保管人嗎?
本案中,法院并未簡單采納原被告的單方主張。比如,原告認為她應當擁有全部彩禮,父母只是為她“保管”,但“保管合同”缺乏書面約定及證據佐證,不能以此為由要求全額返還。而父母主張“彩禮完全歸父母支配”也不符合彩禮的現代功能,只考慮彩禮對于女方父母的養育之恩的感謝和報答,就忽視了女兒作為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為,結合彩禮的現代功能、法律原則與案件實際,18萬應為“共同所有”。本案不是保管之訴,而是彩禮分割之訴。此類糾紛的本質是彩禮的合理分割問題,需結合彩禮數額、雙方實際支出、家庭經濟狀況、當地習俗等多因素,實現公平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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