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廊坊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式出臺!今后,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嚴重失信?失信后將面臨哪些懲戒?又該如何修復信用?一文帶你讀懂全部重點!
辦法核心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廊坊市行政區域內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列入、公示、共享、懲戒、修復和退出等全流程管理活動。
簡單來說,廊坊本地的企業、組織或個人,若涉及嚴重失信行為,其名單管理、懲戒與修復都將按照本辦法執行。
這些行為,屬于“嚴重失信”!
根據辦法第六條,嚴重失信行為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主要包括以下4類:
1. 重點民生領域違法
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領域,存在主觀故意且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小編點評:民生無小事,這些領域直接關系群眾生命健康與安全,主觀故意加嚴重后果,必然從嚴認定!
2. 破壞市場秩序行為
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圍路串標等,嚴重破壞公平競爭和正常社會秩序的行為。
3.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決定后,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逃避執行,影響司法與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
4. 其他法定嚴重失信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
失信名單認定,嚴格按程序來!
認定單位認定嚴重失信行為時,需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分級負責、過懲相當原則,核心程序如下:
1. 嚴格認定標準:只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不隨意擴大認定范圍。
2. 履行告知義務:作出列入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擬列入的事實、理由、權利(陳述申辯、聽證、信用修復)。
3. 制作正式文書:載明當事人信息、列入事由/依據、日期、懲戒措施、移出條件及救濟途徑。
失信信息如何公示、查詢?
1. 統一公示渠道:“廊坊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中國(河北廊坊)”網站,是全市失信名單信息公示、查詢的唯一官方途徑。
2. 及時歸集推送:認定單位需在列入決定生效后7個工作日內,將失信信息全量歸集至共享平臺并公示。
3. 公示期限:按失信嚴重程度,公示期最短1年,最長3年(特定領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強制查詢使用:公共管理機構必須通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查詢、使用失信名單信息,實現精準監管。
失信懲戒,這些措施要知道!
公共管理機構將嚴格按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依法采取1種或多種懲戒措施,核心包括:
1. 日常監管加碼:行政許可、資質資格認定、日常行政檢查中,列為重點審查或監管對象。
2. 限制參與公共事務: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財政資金支持等方面,依法限制或禁止。
3. 取消榮譽與限制評優:限制參與評優評先,撤銷已獲得的榮譽稱號。
4. 多領域限制發展:融資信貸、市場準入、稅收優惠、交通出行、高消費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小編點評:懲戒不是目的,而是為了倒逼誠信經營、誠信行事!過懲相當,不搞過度懲戒,也絕不縱容失信。
信用能修復!這些條件可申請移出
為規范信用修復,辦法建立了高效、協同的信用修復機制,滿足以下條件即可申請:
一般領域通用條件
1. 已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
2. 已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3. 未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
4. 申請材料真實,無弄虛作假、隱瞞事實;
5. 已達到規定的最短公示期。
特定領域額外條件
不同行業有專屬修復要求,例如:
- 市場監管領域:需滿1年最短公示期,且無較重行政處罰;
- 文旅部門:行業準入限制期滿、距上次修復滿1年等;
- 自然資源部門:礦業權人列入滿3年且未再發生違規情形。
修復流程與移出
1. 申請途徑:向原認定單位提出,或通過河北政務服務網申請;
2. 材料簡化:僅需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信用承諾書等;
3. 移出公示:準予移出或公示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報送共享平臺,平臺3個工作日內終止公示,同步解除懲戒。
權益有保障!異議處理這樣做
1. 當事人對列入、不移出決定,或公示信息/期限有異議,可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證據;
2. 認定單位需在7個工作日內核實,確有錯誤、遺漏或不當的,及時更正或撤銷,結果書面告知;
3. 嚴格保護隱私:公開自然人信息時,必須進行脫敏處理,遵守保密相關法規。
監督到位!防止失信管理濫用
市、縣兩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將定期評估工作,防止名單認定和懲戒擴大化、濫用化;各認定單位也會建立內部監督與責任追究機制,確保辦法規范運行。
誠信是立身之本、興業之基!《廊坊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的出臺,既是對失信行為的有力約束,也是為廊坊營造公平公正、誠信有序的發展環境。
提醒各位市民、企業: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堅守誠信底線,一旦不慎失信,及時履行義務、主動修復信用;同時,也可通過官方渠道查詢失信信息,共同維護廊坊的誠信氛圍!
廊坊市行政審批局
關于對《廊坊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本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完善失信約束機制,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優化營商環境,市行政審批局起草了《廊坊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積極參與,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以電話或郵件方式反饋市行政審批局。公示期限為2026年3月11日-2026年4月10日。
聯系電話:0316-2035200
郵箱:lfxinyongban@126.com
附件:廊坊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廊坊市行政審批局
2026年3月11日
廊坊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完善失信約束機制,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以及國家、省關于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列入、公示、共享、懲戒、修復和退出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下簡稱“失信名單”),是指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由本市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部門(以下統稱“認定單位”)依法依規按程序認定,有關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機構”)以及其他組織依法依規運用司法、行政、市場等手段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進行懲戒的名單。
第四條失信名單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分級負責、過懲相當的原則,確保列入標準、程序、措施和修復于法有據。
第五條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失信名單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廊坊開發區、臨空經濟區(廊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相關協調工作。各認定單位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失信名單的具體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與列入程序
第六條認定單位應當嚴格依據本辦法第三條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審慎認定嚴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通常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領域存在主觀故意,且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如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圍標串標等;
(三)在司法、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和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七條對失信行為進行認定時,應綜合考慮行為的主觀惡意、危害后果、社會影響、改正情況等因素。認定單位應建立健全嚴重失信行為認定記錄的審核機制,確保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確、程序合規。
第八條認定單位在作出列入失信名單決定前,應當履行法定告知程序,向當事人書面告知擬將其列入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法律后果(包括可能采取的懲戒措施)、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申請信用修復的途徑與條件,以及符合法定聽證條件時申請聽證的權利。
第九條認定單位應當制作正式的列入決定文書,載明當事人基本信息、列入事由、列入依據、列入日期、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救濟途徑等內容。
第三章 信息共享、公示與查詢
第十條“廊坊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河北廊坊)”網站是全市集中公示和查詢失信名單信息的統一渠道。平臺應實現與國家、省級信用平臺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功能。
第十一條認定單位應自列入決定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按照全市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數據標準,將失信名單信息全量、準確、及時地歸集報送至“廊坊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國(河北廊坊)”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公共管理機構須通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查詢并使用失信名單信息。各機構可推動自身業務系統與平臺對接,實現系統直連、數據實時交互,以增強失信識別的時效性和準確性。
第十三條按照失信嚴重程度,嚴重失信信息的公示期最短為1年,最長為3年。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領域修復申請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四條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公共管理機構應嚴格按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及省級相關清單的規定,依法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
(一)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資質資格認定等日常管理中,列為重點審查或監管對象;
(二)在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獲得財政性資金支持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三)限制參與評優評先,撤銷已獲得的榮譽稱號;
(四)在融資信貸、市場準入、稅收優惠、交通出行、高消費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五條實施懲戒措施應遵循合法、關聯、比例原則,確保懲戒措施與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第五章 信用修復與名單退出
第十六條建立完善規范、高效、協同的信用修復機制。認定單位應按照河北省“信用修復高效辦成一件事”的要求,以及國家關于信用修復的相關規定,開展信用修復工作。
第十七條被列入失信名單的主體,自被列入之日起滿足以下條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向原認定單位或通過河北政務服務網網站申請信用修復:
一般領域: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再發生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嚴重失信行為;
(四)申請信用修復材料真實可靠,不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等欺詐行為的;
(五)已達到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最短公示期。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領域修復申請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特定領域:
(六)未再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已經屆滿(適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七)達到最短公示期(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適用市場監管部門);
(八)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業準入期限已屆滿的(適用文旅部門);
(九)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已滿1年的(適用文旅部門);
(十)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未出現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處罰的(適用文旅部門);
(十一)礦業權人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名單之日起滿3年未再發生下列規定情形(適用自然資源部門):
1.截至年度信息填報結束之日,礦業權人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公示年度信息的;
2.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并查實礦業權人年度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并查實礦業權人未履行法定義務或履行法定義務不到位的。
第十八條信用修復申請材料應予以簡化,一般可包括履行法定義務的證明材料、信用承諾書等。認定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修復的決定。
第十九條對符合修復條件準予移出名單的,或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公示期滿由認定單位將失信主體從名單中移出的,認定單位應在作出移出決定或滿足移出條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移出信息報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中國(河北廊坊)”網站應在收到信息后3個工作日內終止公示,公共管理機構及時解除失信懲戒措施。
第六章 異議處理與權益保護
第二十條失信行為責任主體對被列入、不予移出失信名單的決定,或對失信名單公示信息的內容、期限有異議的,有權向認定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據。
第二十一條受理異議的單位應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核實信息確有錯誤、遺漏或列入決定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或撤銷。處理結果應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在信息歸集、公示、共享和使用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關于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法律法規。公開自然人信息前,必須進行必要的脫敏處理。
第七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市、縣兩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應定期對失信名單管理工作進行評估,防止名單認定和懲戒措施擴大化、濫用化。
第二十四條各認定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失信名單管理工作規范運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市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廊坊市行政審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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