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在一個小區的底商租了間房,開了個棋牌室。來打麻將的人,每人收50塊錢的臺費,管6個小時。尉某還雇了賈某幫忙,每天給200塊錢,負責給客人端茶倒水、打掃衛生,順便幫忙結算。開業一個多月,尉某收了32250元,賈某掙了10000元。
后來,公安機關找上門,說這是開設賭場。兩人把掙的錢都退了回去。
案子到了檢察院,以開設賭場罪起訴到法院。結果還沒開庭,檢察院自己申請撤訴了,法院準許。最后,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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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的行為,重點打擊的是那些以抽頭漁利為主要盈利方式的場所。抽頭漁利是指從賭客的賭資中抽取一定比例作為賭場的收入。簡單來說,就看你是掙辛苦費還是掙“抽水錢”。如果只是靠提供服務掙個辛苦費,那是合法經營。但如果靠賭局的大小按比例抽成,那就是踩到法律紅線了
那么本案為什么不構成犯罪?
從行為上看,尉某沒有抽頭漁利行為。他棋牌室的盈利方式是每人收50塊錢的臺費,不論打多大、輸贏多少,這50塊錢是固定的。他沒有從賭資中抽取任何比例的錢。這個收費標準在當地算正常,不比別的棋牌室高,屬于正常的服務收費,不是抽頭漁利。
主觀上沒有以營利為目的的賭博故意。尉某提供的是場地和服務,不是組織賭博。他和賈某雖然幫忙結算,但只是把籌碼換成錢,沒有額外抽成。
而且參與者的輸贏金額不大。來打牌的人證實,大家輸贏多在幾百塊錢,最多的也不到兩千。這種金額,屬于司法解釋里說的“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不是賭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賭博罪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不以賭博論處。
尉某的情況,正好落在這個除外條款里。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在這里提醒各位棋牌室經營者:
收臺費可以,抽頭不行。臺費是固定的服務費,跟賭資多少沒關系。但抽頭是從賭資里按比例抽錢,賭得越大抽得越多。
別碰“抽水”“放貸”這些紅線。有些棋牌室不光抽頭,還提供賭資借貸,這就更危險了。一旦涉及這些,就不是行政處罰的事了,直接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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