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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人員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按特殊情形勞動關系處理,是江蘇省之前的裁判口徑,但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出臺后,將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二條廢止了,而《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所以,超齡人員與單位既不是勞動關系,也不是勞務關系。那是什么關系呢?
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據之前的裁判口徑認定為是特殊情形勞動關系,二審法院巧妙地回避了這個問題。勞動者請求確認超齡后存在勞動關系,二審認定雙方超齡后不是勞動關系,直接駁回超齡后存在勞動關系的請求,不正面回答超齡后是什么關系。
案情簡介
2008年2月,張三入職某公司工作。
2024年11月4日,張三已屆退休年齡。此后,張三仍在公司工作,但其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尚不足15年,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025年3月26日后,張三未繼續辦理請假手續,亦未到崗上班。
張三要求確認2008年2月至今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達到退休年齡后,雙方存在特殊情形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本案中,張三與公司自2008年2月建立勞動關系,未有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的期限,2024年11月4日,張三已屆退休年齡,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此后,張三仍在公司工作,但其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尚不足15年,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可按勞動關系特殊情形處理。
2025年3月26日后,張三未繼續辦理病假手續,亦未到崗上班,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自2025年3月27日起解除特殊情形的勞動關系。
故,2008年2月至2024年11月4日張三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024年11月5日至2025年3月26日張三與公司存在特殊情形勞動關系。
二審法院:只確認達到退休年齡前存在勞動關系
公司2020年4月出具的《證明》明確載明張三自2008年2月起在該公司工作,結合社保繳納記錄、工資發放記錄等證據,足以認定雙方自2008年2月起建立事實勞動關系,該勞動關系持續至2024年11月4日張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終止。
一審法院已認定雙方2008年2月至2025年3月26日存在勞動關系及特殊勞動關系,其中2008年2月至2024年11月4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該時段亦在張三訴請確認勞動關系的范圍內。張三要求確認2008年2月至2024年11月4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請求部分,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確認張三與公司自2008年2月至2024年11月4日存在勞動關系。
案號:(2026)蘇04民終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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