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的作用,廊坊市消保委發布2025年度五件消費者投訴典型案例,幫助消費者規避消費風險,督促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
一
婚宴定金產糾紛,耐心調解化矛盾
【案情簡介】
消費者張先生于2025年6月7日在某縣某酒店預定了10月3日的婚宴,交場地定金兩萬元。7月4日突然告知酒店要裝修不能接待。張先生7月20日去酒店談賠償問題,酒店拒按雙倍返還定金,7月28日給酒店經理打電話溝通,定金于8月1日返還,仍未進行賠償,后向消保委投訴。消保委工作人員進行現場調解,酒店負責人當面對張先生表示了歉意,稱經過公司內部商討,愿意給予張先生相應補償,張先生接受了補償,并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定金罰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第十條和第五十三條,關于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的原則,促使雙方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和解,既彌補了消費者的實際損失,也兼顧了雙方利益,實現了糾紛的妥善化解。
二
輪胎更換太馬虎,依法依規得賠償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王女士在某縣某汽修廠消費760元更換了一個汽車輪胎,后續在行駛過程中,由于車胎與車輛型號不符,導致車輛損壞。王女士找到該汽修廠負責人解決問題未果,希望消保委出面幫助協商,要求商家給予賠償。消保委工作人員向經營者講解各項規定,經營者認識到自己的問題,同意給消費者道歉并補償。
【案例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汽車修理廠售賣的輪胎與消費者車輛的型號不符合,從而導致了消費者的車輛損壞,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三
培訓費余款難要回,平臺投訴維權快
【案情簡介】
侯女士于2025年8月3日為孩子購買了60課時籃球培訓課程,支王費用5980元。后因遷居北京,無法繼續參加剩余課程,要求商家退還剩余課時費無果,于10月22日通過《全國消協智慧315》平臺進行投訴。消保委工作人員多次與涉事機構溝通協商,就剩余課時退費標準、金額達成一致,最終促成該公司退還相應費用。
【案例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培訓機構收取預付費后,消費者因客觀原因無法接受剩余服務,有權要求退還對應預付款。
四
商家閉店不退費,耐心調解解難題
【案情簡介】
2025年12月19日,劉女士向某縣消保委投訴,反映其在孕嬰童游泳店辦理預付消費卡后,商家通知將于2026年3月閉店,劉女士與商家協商退還卡內剩余款項時遭到拒絕,后向消保委提出投訴。消保委工作人員向經營者講解各項規定,經營者認識到問題并解釋了自身經營困難,同意劉女士在其經營的其他店鋪使用該預付款消費。
【案例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商家閉店導致無法繼續為劉女士提供服務,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退回預付款的責任。工作人員通過釋法明理,促使商家與消費者達成合理解決方案,既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兼顧了商家的實際經營情況,實現了雙方利益的平衡。
五
虛假宣傳起爭議,依法調解全額退
【案情簡介】
2025年3月7日,某縣李女士通過網絡平臺花費164元購買了一款“兒童學習桌”。購買前,李女士特意與客服確認產品材質,客服明確承諾桌面為實木,收貨后發現桌面實際為密度板,且存在明顯破損。李女士立即聯系商家要求退貨賠償,卻遭到商家拒絕。商家不僅否認“實木材質”的承諾,還拒絕承擔任何責任。在多次溝通無果后,李女士向消保委提出投訴。經消保委工作人員的調解,商家同意全額退款。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和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工作人員明確指出,商家的行為已構成虛假宣傳。經工作人員的調解,商家最終認識到自身問題,同意為消費者辦理全額退款。
來源:廊坊市消費維權中心
房屋租售、二手閑置、店鋪轉讓
請進廊坊便民信息群
進群免費推薦工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