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以其便捷、經濟的特性,成為大眾日常出行的選擇之一。作為非傳統交通方式,順風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也會面臨復雜的糾紛。近日,江蘇省新沂市法院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兩保險公司及順風車車主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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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7月,丁某使用某順風車平臺下單順風車乘客訂單,順風車車主杜某成功接單。次日凌晨,杜某駕駛車輛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丁某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杜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丁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丁某住院治療17天,支出醫療費10504.8元。杜某車輛在某保險徐州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駕乘人員意外險(跟車),順風車平臺運營公司為本次行程在某保險海口公司投保了順風車意外傷害險、人身意外保險。有關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后,丁某將杜某、某保險徐州公司、順風車平臺運營公司、某保險海口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
某保險徐州公司辯稱,杜某確系在該公司投保了駕乘人員意外險,但投保車輛性質系非營運、非企業,用于家庭用途。根據雙方特別約定第三條的規定,因改變車輛營運性質,該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順風車平臺運營公司辯稱,該案應當由實際侵權人及其承保的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順風車平臺運營公司作為順風車車主發布信息的提供者,并非機動車的實際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且對于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同時,作為平臺提供者對順風車設置合理的規則、為各乘客投保意外險,已盡到合理注意、保障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焦點在于,一是順風車平臺運營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杜某通過順風車平臺接單是否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從而影響保險公司賠償責任。
其一,順風車平臺運營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順風車平臺運營公司運營模式不同于一般網約車平臺的派單模式:僅負責在App上發布乘客與司機出行信息、進行路線匹配,不向車主派單,由車主根據自身出行路線自行接單載客并收取費用,符合居間關系“提供媒介服務、促成交易”的權利義務特征。順風車平臺運營公司已基于居間人身份履行法定義務,對案涉交通事故的發生無過錯,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其二,丁某的損失應先由承保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杜某承擔。某保險徐州公司承保駕乘人員意外險(跟車),某保險海口公司承保順風車人身意外保險,均應在各自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徐州分公司抗辯“杜某改變車輛用途,依據駕乘人員意外險特別約定應拒賠”,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就該特別約定條款向杜某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該抗辯意見不成立,丁某的損失應先在相關保險責任范圍內賠付。
綜上,新沂法院判決某保險徐州公司應在其責任限額內賠償丁某醫療費損失2305元,某保險海口分公司應在其責任限額內賠償丁某醫療費損失11525元,超出部分的損失24583元由杜某予以賠償。
法官說法
順風車性質與網約車、出租車不同,是非營運性質的共享出行方式,性質上應屬于私人合乘,乘客與車主之間意為分攤成本、友好互助。雖合乘雙方明顯不符合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但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順風車平臺作為信息中介服務提供者,其主要義務是進行車主、乘客的信息審核、路線匹配及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其法律責任通常為過錯責任。這與網約車平臺作為承運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存在本質區別。在平臺已履行上述義務且對事故發生無過錯的情況下,其對乘客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乘客在出行時要結合自身需求與安全考量,理性作出選擇;駕駛人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保持良好駕駛習慣,確保行車安全。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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