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師 李晶
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為了保障債權的順利實現,常常會設立保證擔保、抵押擔保等擔保物權。那么,債權發生轉讓,保證人和抵押人是否仍然需要承擔相關責任呢?
先分析保證人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保證債權正是屬于典型的“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所以,原則上,債權轉讓后,受讓人即取得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保證人需在原保證范圍內向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存在一些特定的例外情況。
例外一,債權轉讓未通知保證人。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第一款“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的規定,在保證人未被通知的情況下,他仍有權向原債權人(讓與人)履行保證責任,并以此對抗受讓人的請求。當然,這只是對履行對象的抗辯,而非責任的免除,一旦保證人知悉轉讓事實,則應對受讓人承擔責任。
例外二,保證合同約定禁止轉讓。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保證合同明確約定債權不得轉讓,而債權人仍擅自轉讓,則保證人有權對受讓人主張免責。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對原債權人(讓與人)的責任是否免除,需要看合同約定。
例外三,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加重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可以推知,債權轉讓時,如果存在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如金額、期限等)的變更,且加重債務的,如果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是保證人的責任情況,我們再來看看抵押人的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該條款我們可以知道,原則上,隨著債權轉讓,抵押權一并轉移至受讓人,無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或變更登記,受讓人可直接憑債權轉讓協議和原抵押登記向抵押人主張抵押債權。(這里多說一句,雖然抵押權自動轉移,但是,為完善權利公示,防止抵押人將財產再處分給善意第三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建議受讓人還是及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將權利人由讓與人變更為受讓人為妥。)
當然,抵押人的責任也存在著例外情形。
情形一,已超過主債權的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如果受讓人受讓的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則抵押權不受保護,抵押人可主張不承擔責任。
情形二,抵押合同有明確的禁止約定。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的最后一句,“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抵押合同中有明確的例如“債權轉讓后,抵押人不再承擔責任”的約定,則應當以約定為準。
綜上,保證債權和抵押債權,都是主債權的從權利,原則上隨主債權的轉讓而一并轉移,主債權轉讓后,保證人和抵押人原則上仍需在原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但需注意特定例外情況。
關于作者:李晶,9C資本力合伙人,俱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