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信網(wǎng)《法治在線》欄目特邀北京達略(南陽)律師事務所鄭春君律師,對一起全民健身運動侵權(quán)責任糾紛案進行深度解讀。該案明確了“自甘風險”原則在文體活動中的適用規(guī)則,為群眾參與體育活動、組織者開展賽事活動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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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某市根據(jù)上級相關部門安排,舉辦第五屆全民健身運動會。本次賽事采用民間自發(fā)組隊形式,A隊與B隊展開籃球比賽。比賽過程中,A隊隊員陳某不慎受傷,經(jīng)診斷為骨折,隨后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事故發(fā)生后,陳某主張其受傷系B隊隊員郎某的比賽行為所致,遂將郎某及賽事組織方某市體育局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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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爭議焦點,在于《民法典》中“自甘風險”原則的具體適用。鄭律師解讀指出,籃球、足球、羽毛球等文體活動均具有一定固有風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quán)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該條款的核心要義,在于平衡文體活動參與者的行為自由與權(quán)益保護,明確參與者自愿參與活動的風險自擔邊界。
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參與籃球比賽時,應當能夠預見體育運動中可能發(fā)生的碰撞、受傷等風險。案件審理過程中,經(jīng)三位裁判初步認定,郎某在比賽中的相關行為屬于正常競技范疇,不構(gòu)成惡意犯規(guī),亦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因此,依據(jù)“自甘風險”原則,郎某無需對陳某的損害承擔侵權(quán)責任。
關于某市體育局的責任認定,案件審理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關于文體活動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規(guī)定。該條款明確,文體活動組織者僅在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時,才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經(jīng)查證,某市體育局作為賽事主辦方,已制定嚴格的比賽規(guī)程,賽前對參賽隊伍進行風險提示,賽事期間全程履行監(jiān)督職責,且在陳某受傷后第一時間采取救護措施,已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故無需對陳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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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依法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鄭律師強調(diào),此案判決具有明確的實踐指導意義,既厘清了全民健身活動中的侵權(quán)責任邊界,保障了參與者的合法權(quán)益,也清晰界定了活動組織者的責任范圍。他提醒,群眾在參與各類文體活動時,應理性評估自身身體狀況與活動風險,自覺遵守賽事規(guī)則與安全規(guī)范;活動組織者則需嚴格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完善賽事流程、強化風險管控,共同營造安全、有序、文明的全民健身環(huán)境。(劉娟 蘇先花)
(責任編輯:張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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