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案涉土地上存在承包經營權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處理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本案系人民法院案例庫典型案例。不同的土地用途對應不同的民事法律權利,由于同一塊農村集體土地既頒發了承包經營權證又頒發了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人民法院認為并不具備進一步分析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前提條件。值得關注!
裁判要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及《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應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由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明確案涉土地用途,確定土地使用權歸屬。在案涉土地存在權屬爭議的情況下,雙方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案情簡介
一、鄭某芳等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經營權。2002年12月,鄭某芳等與鄭某亮簽訂《合同書》,約定鄭某亮租賃鄭某芳等承包土地1.5975畝,租賃費為每畝每年1000元,租賃期限為2002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
二、2015年5月,當地政府向鄭某芳等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土地性質為基本農田。
三、2008年8月,鄭某亮經營的洗桶廠作為土地使用權人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權,當地政府為洗桶廠頒發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載明地類為工業,終止日期為2026年3月26日。
四、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魯1625民初4047號民事判決:確認涉案《合同書》于2022年9月15日到期終止;鄭某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原告鄭某芳等《合同書》項下土地,同時恢復土地原狀;鄭某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鄭某芳等租賃費3194元。
五、鄭某亮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魯16民終1368號民事判決:撤銷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2022)魯1625民初4047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鄭某芳等的起訴。
六、鄭某芳等不服二審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魯民申11945號裁定:駁回鄭某芳等的再審申請。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九條 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裁判,駁回起訴。
法院判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同一地塊,鄭某芳等一方主張其享有使用權,憑據是其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鄭某亮一方主張其有使用權,憑據是其持有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證。經查,涉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系農業部監制,加蓋博興縣人民政府公章;《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證》加蓋國土資源部土地證書管理專用章及博興縣人民政府、博興縣國土資源局公章,以上兩證均由國家權威部門作出,當其內容發生沖突時,應由相應的政府部門處理為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本案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及《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由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明確涉案土地用途,確定土地使用權歸屬。
案件來源
鄭某芳等訴鄭某亮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魯民申11945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