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時說得天花亂墜,理賠時百般推諉”,這是長期以來不少消費者對保險行業的吐槽,而90后黃女士的重疾險理賠糾紛,正是這一行業痛點的真實寫照。2022年投保、2025年確診肺腺癌,50萬元重疾險卻因“未告知腫瘤家族史”被拒賠,一場歷時許久的維權之路,終以北京金融法院的終審判決畫上句號——保險公司需支付理賠款、退還保費并繼續履行合同。這不僅是黃女士個人權益的勝利,更以司法裁判為標尺,厘清了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權責邊界,為規范保險業展業敲響了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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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的核心爭議,直指保險行業兩大突出癥結:條款設計的模糊化與銷售環節的告知缺位。保險公司以“未告知腫瘤家族史”拒賠,看似有理,實則站不住腳。法院審理明確,保險公司詢問條款中僅提及“遺傳性疾病”,卻未明確該概念包含腫瘤家族史,無論是從醫學專業角度還是普通消費者的認知出發,都無法將二者劃等號。更關鍵的是,黃女士已向保險經紀人如實告知母親患癌情況,而經紀人作為保險公司授權的銷售環節參與者,其知曉即應視為保險公司知曉,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直接向公司告知”為由推卸責任。這種“選擇性忽視”,本質上是保險公司利用信息不對稱,將自身的核保義務轉嫁為投保人的無限告知責任,違背了保險合同的公平原則。
網友熱議的“投保時賠賠賠,理賠時這不賠那也不賠”,背后是消費者對保險行業信任的流失,而這種信任裂痕,往往源于行業自身的不規范操作。正如近年多起保險糾紛案例所示,部分保險公司過于追求業績規模,對銷售人員培訓管理不嚴,一些從業者受高傭金驅使,要么夸大保障范圍、淡化免責條款,要么在投保時不主動明確詢問關鍵信息,等到理賠時卻以“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將保險的“風險保障”功能異化為“盈利工具”。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透支了整個保險行業的公信力,讓“保險”二字在部分人心中淪為“陷阱”的代名詞。
北京金融法院的終審判決,其意義遠不止于個案的公正解決,更在于為保險業劃定了清晰的行為紅線。判決明確“投保人告知義務以保險公司有效詢問為前提”,這意味著,保險公司不能再以模糊的條款、概括性的詢問,要求投保人承擔無限告知責任;其詢問內容必須合理明確,對于專業術語,應當履行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這一裁判導向,既呼應了《保險法》中關于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對有爭議的條款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也倒逼保險公司回歸“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本質,在條款設計上更通俗、更明確,在銷售環節更規范、更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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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規范保險業發展,僅靠司法裁判遠遠不夠,還需要多方協同發力。對保險公司而言,應摒棄“重銷售、輕服務”“重業績、輕合規”的畸形發展模式,優化條款設計,完善核保流程,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培訓與監管,杜絕銷售誤導;對監管部門而言,應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查處條款模糊、虛假宣傳、惡意拒賠等違規行為,推動建立動態化的條款更新機制,讓保險條款更貼合醫學規律和消費者需求;對消費者而言,此案也給出了重要警示:投保時切勿輕信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務必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主動向銷售人員說明自身健康情況,留存好溝通證據,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才能在權益受損時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保險的本質是“風險共濟、損失補償”,其核心價值在于為人們的生活撐起一把“保護傘”。黃女士的案例告訴我們,保險不是“一紙空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而保險公司唯有堅守初心、規范經營,才能重建消費者信任,實現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此次終審判決,既是對失信行為的糾偏,也是對保險行業的一次深刻洗禮。期待更多保險公司能以此為戒,完善服務、規范操作,讓保險真正成為人們安心生活的“定心丸”,而不是令人揪心的“煩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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