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別人借了錢,朋友主動給債權人寫了借條,我沒簽字,這筆錢是不是就不用我還了?”生活中,不少人抱有這樣的誤區,殊不知這樣的認知可能會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近期,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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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02年上半年,小美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小明借款40000元,小美未出具書面借款憑證。小帥與小美結婚后于2004年5月20日向小明出具《領(借)款收據》一份,言明借到小明40000元,并在“領款人”處簽名,小美未在借條上簽名;當時,小明并未表示免除小美的還款責任。
2006年至2013年間,小帥與小美陸續向小明還款共計12000元。2021年2月11日,小帥就尚欠款項向小明出具《欠條》一份,言明欠小明現金28000元,后陸續還款12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6000元未償還。
小帥逝世后,小明以小美未清償剩余借款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泰寧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之間以現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視為合同成立。本案中,小明向小美出借現金40000元,雙方依法成立了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雙方爭議的焦點:小帥出具借款憑證能否免除小美的還款責任?小帥向小明出具的《領(借)款收據》及《欠條》中,并未書面約定由小帥一人還款或免除小美還款責任等內容,小明在本案訴訟中亦明確表示從未免除小美的還款責任。因此,小帥的行為構成債務加入,而不構成債務轉移,小帥與小美應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小美既未舉證證明案涉借款已全部清償,亦未證明小明已免除其還款責任,據此,判決小美應向小明償還尚欠借款本金16000元。
法官說法
很多人對“債務加入”并不熟悉,簡單來說,就是第三人愿意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形成“共同還債”的局面。第三人加入債務,不代表原債務人可以“全身而退”。除非債權人明確表示免除原債務人的還款責任,否則,原債務人的還款義務不會因他人加入債務而消失,債權人依然有權要求原債務人償還欠款。
法官提醒
在借貸行為中需牢記以下幾點:
一是原借款人切勿心存僥幸。作為借款人,無論是否有第三人愿意承接債務、是否出具新的借條,只要債權人沒有明確放棄追責,原借款人始終負有還款義務。切勿因他人補寫借條、承諾還款就心存僥幸,更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履行還款義務。
二是債權人要明確權利主張對象。當第三人主動加入債務時,債權人擁有選擇權,既可以要求原債務人還款,也可以要求第三人還款,還可以要求兩人共同還款。為保障自身權益,建議在第三人加入債務時,通過書面形式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避免后續產生糾紛。
三是全程務必留存書面憑證。無論借款金額大小,都應簽訂規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條,明確借款人、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利息等關鍵信息,并由各方當事人簽字確認。若涉及債務轉移、債務加入等,需通過補充協議等書面形式明確約定,避免口頭承諾引發糾紛。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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