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陽市嵩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因套取信用卡資金轉貸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急需資金周轉,向原告張某(兩人系朋友關系)借款3萬元,張某出于情面答應出借。為湊齊借款,張某竟通過套取本人信用卡額度的方式,以刷卡支付的形式,將款項出借給李某。
后經張某多次催要,李某一直拖延不還。張某多次索要無果后,將李某訴至嵩縣法院,要求償還剩余本金3萬,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張某向李某交付的款項,并非自有資金,而是套取金融機構信用卡額度所得。信用卡的信用額度是金融機構基于持卡人的信用所發放的,信用卡的資金也屬于信貸資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張某與李某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借貸合同無效后,李某因此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對張某要求李某償還3萬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借貸合同被認定無效,其中關于利息的約定也一并無效,故張某要求李某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李某占用張某的資金,確實給張某造成損失,因此判令李某按起訴時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向張某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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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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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銀行授予個人的消費信貸工具,僅限本人用于日常消費,嚴禁套現后轉貸他人。套取信用卡資金轉貸,不僅會導致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約定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還可能面臨信用卡逾期、征信受損、被銀行追責甚至涉嫌違法的多重風險。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借錢需謹慎,出資須合法,堅決杜絕“以貸放貸”“信用卡套現出借”等行為,守住法律底線,維護自身財產安全。(高夢茹)
【編輯 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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