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30萬投資,項目啟動后不僅全額返還30萬,還送你一套房和優(yōu)先裝修權!”——聽到這樣的承諾,您心動嗎?
2020年9月,鄭州老李給老張介紹了一個“穩(wěn)賺不賠”的項目——既能拿回本金,又能得一套房,還能獲得優(yōu)先裝修權。心動的老張如約向該項目支付了30萬元。
可現(xiàn)實卻給了他一記重錘。錢給了,項目和房子卻沒影了,裝修事宜更是不見蹤影,連那30萬本金都要不回來了。
2025年,老張一紙訴狀將老李告上法庭。這份名為“投資”的協(xié)議,背后究竟是怎樣的法律關系?老張的30萬,到底是投資款還是借款?那些誘人的“贈送住房”“優(yōu)先裝修權”,在法律上又該如何評價?
近日,鄭州自貿區(qū)法院(經(jīng)開區(qū)法院)涉外商事審判庭副庭長陳阿娟做客《法治60分》節(jié)目,解讀這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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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穩(wěn)賺不賠”的合作協(xié)議
2020年9月23日,老張與老李簽訂了一份書面的《合作協(xié)議》,約定由老張出資30萬元,用于老李參與的某項目啟動工作。
協(xié)議主要有四條核心內容:
第一,明確了老張出資30萬元用于項目啟動工作;
第二,約定項目啟動后,老張可以獲贈該項目內的一套約100平米的住房;
第三,將來項目工程的裝修事宜工程,優(yōu)先交給老張來做;
第四,也就是最關鍵的一條——明確寫了前期投資的這30萬元,在項目啟動后的三個月內要退還給老張,如果沒有按時退還,一切損失由老李承擔。
簽協(xié)議當天,老張通過轉賬方式向老李支付了30萬元。轉賬憑證,老張完整地提交給了法庭。
要30萬?“等等”“再等等”
從2021年開始,老張多次通過微信向老李催討這筆錢。而老李的回應是“等等”“再等等”。
直到2022年6月5日,有一條非常關鍵的聊天記錄——老李明確表示:哪怕項目真的出了問題,這個責任我來承擔,即便是真要是有什么問題,這點錢我還是承擔得起的。
項目早已結束,房子和裝修工程不見蹤影,30萬本金也要不回來。2025年,老張起訴到法院,要求老李返還30萬元本金及利息。
法庭上的交鋒
老李在法庭上提出了兩點抗辯理由:
第一,他認為這筆錢不是他個人借的,是項目投資款,而且他已經(jīng)把這筆錢轉給了項目合作方的對公賬戶;
第二,他辯解說自己之所以同意還款,是有前提條件的,得等他把借出去的錢從合作方那里追回來之后,才能還給老張。
然而,老李雖然口頭陳述錢已轉給合作方,但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有效的證據(jù)——沒有轉賬憑證,沒有收款收據(jù),也沒有與合作方的合同。
明為投資 實為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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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阿娟庭長指出,在法律上,投資和借貸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關系:
投資的核心特征是“共同經(jīng)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也就是說,如果項目虧了,投資人要跟著一起承擔損失,可能本金都拿不回來。
借貸的核心特征是“還本付息”。無論借款人用這筆錢去做什么、是賺是賠,只要到期了,借款人就負有必須返還本金的義務,出借人不承擔用款人的經(jīng)營風險。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能僅僅看合同的名字,更重要的是探究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雖然這份文件名叫《合作協(xié)議》,但當仔細審查其中的權利義務條款時,發(fā)現(xiàn)它不具備投資“共擔風險”的核心特征。
協(xié)議第五條明確寫著“待項目實施后3個月內退還給乙方”,并且如果沒退,“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這意味著無論項目是否賺錢,老張的30萬元本金都是必須返還的,風險完全由老李一人承擔。
這完全符合借貸法律關系的特征。因此,法院認定這份《合作協(xié)議》名為投資,實為借貸。
法院判決:返還本金+支付利息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老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老張借款本金30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關于利息部分,雖然雙方在協(xié)議中沒有約定借期內利息,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借款人逾期不還錢,給出借人造成了資金占用損失,出借人是可以主張逾期利息的。老張主張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鄭州自貿區(qū)法院(經(jīng)開區(qū)法院)涉外商事審判庭副庭長陳阿娟:
第一,警惕“保本保收益”的承諾。 任何投資都必然伴隨著風險。如果對方承諾“保本”“保收益”,甚至像本案這樣承諾“無論盈虧都返還本金”,那它很可能就不是真正的投資,而是借貸。不要被高額的回報承諾沖昏頭腦。
第二,簽訂協(xié)議要“名實相符”。 大家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雙方的本意是借錢,就直接寫借條或借款合同,明確本金、利息和還款期限;如果確實是共同投資,就要明確盈虧分擔的比例和方式。不要為了某種目的寫成“投資”,避免后續(xù)產(chǎn)生糾紛。
第三,保留好證據(jù)。 無論是轉賬憑證,還是微信聊天記錄,都要妥善保存。特別是像本案中被告“愿意承擔責任”這樣的關鍵聊天記錄,在法庭上是非常有力的證據(jù)。
最后,無論合同名稱怎么寫,法律最終會保護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就像本案,法院透過“合作”的表象,認定了“借貸”的本質,依法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利。
30萬對于普通人來說不是小數(shù)目。它可能是多年積蓄,可能是養(yǎng)老錢,也可能是孩子的教育基金。當我們面對“保本保收益”“穩(wěn)賺不賠”的誘惑時,不妨多問自己一句:天底下真有免費的午餐嗎?
法律不禁止合法的借貸,也保護真正的投資。但需要警惕的,是以投資之名、行借貸之實的“名實不符”,是那些用誘人承諾掩蓋真實風險的“套路”。
來源:河南交通廣播《法治60分》節(jié)目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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