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風起青萍:一場“秋后算賬”的刑事立案
時間回溯到2023年初。某市國資委委托產權交易中心,公開掛牌轉讓一家優質國有控股企業的60%股權。我的當事人張總(化名)所執掌的民營企業,作為業內認可的實力方,自然參與了此次競逐。
在提交最終報價文件的前幾日,一次非正式的行業交流會上,張總與另外兩家競標方的負責人偶遇。談話間,不可避免地聊到了即將到來的報價。據后續卷宗顯示,各方僅粗略交換了“大概會出到什么價位”的口頭意向,既無書面協議,也未形成任何具有約束力的“同盟”。隨后,產權交易中心按法定程序組織競價,張總公司最終以高于評估價約8%的金額成功中標。交易順利履行,股權平穩過戶,企業經營無縫銜接,國有資產實現了保值增值。
然而,風波在半年后驟起。因另案調查,當初參與溝通的另兩家公司負責人被查,那次短暫的“報價意向交流”被作為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認為,此舉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破壞了公平競爭秩序,遂對包括張總在內的三方負責人以涉嫌串通投標罪立案偵查。一紙《取保候審決定書》,讓原本已步入正軌的企業經營蒙上了厚重的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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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辯護錨點:構建“情節顯著輕微”的立體防線
接受委托后,我們團隊沒有選擇對溝通事實做無謂的否認,而是迅速確立了以“結果衡量行為”為核心、以“刑事謙抑”原則為支撐的辯護策略。我們深知,在涉企經濟犯罪案件中,證明“社會危害性缺失”往往是實現出罪的關鍵。
第一層防線:事實定性,區分違規與犯罪。我們向檢察機關坦誠,投標前的溝通行為確實違反了《招標投標法》中關于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的禁止性規定,應接受相應的行政監管評價。但是,行政違法不等于刑事犯罪。刑法上的串通投標罪,要求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我們仔細梳理了全部通訊記錄和證人證言,向檢察官清晰地呈現:本案中的交流,僅限于泛泛的報價意向試探,不存在核心商業文件的互換、沒有具體的圍標方案策劃、更無任何利益輸送的約定。其主觀惡意與行為本身的危害性,與那些通過周密合謀排擠其他競爭者、操縱價格的典型串通投標行為有質的區別。
第二層防線(也是核心防線):結果審查,凸顯“無損害”事實。我們投入大量精力,構筑了本案最堅實的無罪基石——國有資產與市場競爭秩序未受實際損害。我們向檢察院提交了系列證據鏈:
價格公允性證據:最終的成交價不僅高于國有資產評估報告確認的價值,也符合當時同類產權交易的市場溢價區間,完全實現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目標。
程序正當性證據:整個掛牌、競價、成交公示流程均在產權交易中心公開進行,未限制其他潛在受讓方參與,程序合法合規。
后續良性結果證據:股權轉讓后,企業穩定運營,未引發任何勞動爭議、經濟糾紛或資產流失問題,交易目的圓滿達成。我們強調,刑法的終極目的是保護法益。當指控的行為并未造成刑法所欲防止的實質危害結果時,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性便大打折扣。
第三層防線:政策契合,援引司法保護導向。我們結合當時的司法政策背景,在法律意見書中重點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一系列司法文件精神。我們指出,對于此類發生在企業經營中、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違規行為,司法實踐應保持謙抑,優先通過行政、民事途徑予以規制,避免刑事手段不當介入而挫傷市場活力。這不僅是法律適用的要求,更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價值取向。
三、辦案交鋒:在溝通中凝聚共識
審查起訴階段,我們與承辦檢察官進行了多輪深入、理性的溝通。除了提交詳盡的不起訴法律意見書,我們還附上了精心準備的《類案檢索報告》,重點篩選并呈現了全國范圍內多起在類似“事中有溝通、結果無損失”情形下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判例。 溝通的重點始終圍繞一點: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關于“酌定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本案完全符合“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形。 我們理解檢察官的審慎,也尊重其監督職責。我們的工作,是通過扎實的證據和清晰的法律論證,幫助司法機關更全面、更準確地評估本案的特殊性。
四、案結事了:一紙不起訴決定的價值
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充分審查了全部證據和辯護意見。最終,檢察院認定:張總的行為雖屬違法,但考慮到其溝通內容較為簡單,未實際操縱投標價格,且最終交易結果未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社會危害性較小,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串通投標罪。2024年8月,那份承載著公正與期待的《不起訴決定書》終于送達。隨后,取保候審措施依法解除,案件塵埃落定。對張總及其企業而言,這不僅意味著個人自由的徹底恢復和無罪清白的法律確認,更意味著企業得以卸下包袱,繼續在市場中輕裝前行。
五、律師思辨:罪與非罪邊界何在?
回顧本案,其典型意義超越了個案本身。它清晰地標示出,在串通投標罪的認定中,不應僅進行“行為入罪”的形式判斷,更應進行“結果出罪”的實質審查。刑事司法應當關注行為的實質危害,而非僅僅懲戒形式上的違規。 對于廣大參與招投標特別是國有項目交易的市場主體,本案也敲響了警鐘:
紅線意識必須筑牢:招投標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高壓線,任何與競爭對手就報價、方案等實質性內容的事先溝通,無論形式如何松散、意圖如何“無害”,都蘊含著極高的法律風險。
證據留存至關重要:在投標過程中,要有意識地保存能證明交易價格合理、程序合規、競爭公平的全部文件,這些可能在關鍵時刻成為厘清責任的關鍵。
專業介入宜早不宜遲:一旦涉刑,經濟問題便轉化為可能剝奪人身自由的刑事問題。盡早由專業刑事律師介入,從事實、證據、法律、政策多個維度構建防御體系,是維護合法權益的最有效途徑。
結語
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處理,都是對法治精神的一次詮釋。本案的成功,得益于檢察機關敢于擔當、精準司法的智慧,也體現了當前司法實踐對市場主體“包容審慎”的監管態度。作為律師,我們的使命是在法律框架內,窮盡一切合法途徑,為當事人厘清罪責邊界,爭取公正處理。這份不起訴決定,不僅挽救了一個企業與個人的前途,也再次印證了“刑法是社會最后一道防線”這一基本原則的深刻價值。
關鍵詞
串通投標罪律師;?刑事不起訴辯護;?國有企業法律顧問;?
招標投標刑事風險;?經濟犯罪辯護律師;?情節顯著輕微辯護;?
刑事訴訟律師;?刑事合規與出罪;?律師成功案例;?
刑事訴訟代理;
本文作者
林智敏,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刑事辯護界串通投標罪領域公認的深度實踐與理論研究者。執業多年來,專注于重大、復雜的招標投標刑事案件,尤其在國有產權交易、市政工程、企業采購等涉公涉商領域,憑借精湛的辯護技藝與對證據體系的深刻洞察,成功為多位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撤案等實質性無罪結果,積累了卓著的實戰聲譽。
林律師的辯護哲學,以“證據體系的微觀解構與商業場景的宏觀審視” 為核心。她擅長在看似閉合的刑事指控中,敏銳識別證據鏈的薄弱環節——尤其是電子數據、書面文件與言詞證據之間的邏輯斷點與證明力不足。通過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構成要件精準嵌入具體交易背景,她能夠有效區隔行政違規與刑事犯罪的邊界,形成一套以 “瓦解指控證據完整性、強化結果無害性辯護” 為路徑的實戰方法論。本文所分享的案例,正是這一方法論在國有產權交易場景中的典型應用:通過聚焦客觀證據,化解言詞指控的模糊性,最終推動檢察機關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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