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房屋購買了家庭財產保險,然而在房屋因洪澇災害受損后,保險公司卻以無合法產權證明為由拒絕理賠。近日,始興法院審結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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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凌某為其自建的房屋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保險期限一年,責任險種包括室內財產損失保障、房屋主體損失保障、房屋裝修損失保障等。2023年4月,凌某的房屋遭遇洪澇災害,一樓被淹,屋內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損。凌某立即通過微信將受災情況發給保險銷售代表,并線上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以凌某無合法產權證明、不符合承保對象為由,拒絕賠付。凌某不服,遂訴至法院。庭審中,保險銷售代表證實,投保時并未要求客戶提供產權證。
法院審理
始興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達成的財產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首先,投保人是否具備合法產權證明,是保險公司在承保時就應當審查的內容。保險公司未盡審查義務便接受投保,事后無權以此為由拒賠。其次,凌某提交的電費繳交發票、銀行流水以及村委會證明,足以證實凌某是該自建房屋的權利人,即便未辦理產權登記,也對房屋及屋內財產享有保險利益。最后,凌某提交受災當日視頻可知,房屋內生活用品、家電、家具齊全,符合居住的條件和事實。且災害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限內,保險公司理應予以賠償。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凌某室內財產損失37910元及鑒定評估費10000元。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在承保階段未履行審慎審查義務,明知或應知原告可能缺乏產權證明仍接受投保,使原告產生獲賠合理信賴。現事故發生后,被告以原告無合法產權證明拒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故被告應承擔理賠責任。保險公司作為專業風險機構,在接受投保時負有對保險標的審慎審查的義務,不得在事故發生后濫用拒賠條款或設置不合理的理賠門檻,應秉持公平合理原則,妥善核賠。
文字:謝素芬 鄧雪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誠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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