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份,大連市民朱先生在網絡購物平臺上購買了一些榛子。拿到實物后,朱先生注意到商品的包裝與商家展示的照片有所差別,仔細查看商品信息,發現連生產單位都不是一家。協商過程中,商家提出可以退貨退款,但運費要消費者自行承擔,這讓朱先生感覺不合理。半島晨報記者介入調查后,平臺方表示將協調商家同意僅退款處理。18日當天下午,朱先生收到全額退款并向本報致謝。
消費者
網購榛子拿到后發現與商品描述不一致
市民朱先生家住瓦房店市,為了過年期間囤點年貨,今年2月7日,他在網絡購物平臺上找到一家零食店,花費709.72元購買了25袋榛子。然而,收到商品后,他發現實物包裝與在網店選購時看到的商品照片不一致。“我又看了一下商品信息,包裝袋上標注的生產單位,與商品描述中的生產單位也不是一家。”朱先生感覺受到了欺騙,聯系網店客服要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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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朱先生提供的與客服的聊天截圖顯示,客服解釋稱,出現此現象是“新老包裝隨機發貨,榛子是一模一樣的”,同時,客服表示可以退貨退款。經過考慮,朱先生同意退貨退款,但3月初,他接到快遞員電話預約上門取貨,被告知需要自行承擔運費,朱先生隨即表示拒絕。“是收到的實物與商品描述不一致才要求退貨的,責任不在消費者,怎么能讓消費者承擔運費呢?”朱先生說。
網購平臺
已協商商家同意僅退款
3月17日,記者進入涉事網店進行查詢,發現涉事商品已下架。
3月18日,記者聯系了這家網購平臺。平臺工作人員表示,針對消費者反饋的第三方商家堅果產品存在實物包裝與頁面宣傳不符的問題,經核查,商家未能在規定時效內完成舉證,為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平臺已優先協調處理,商家目前已同意僅退款。
18日下午,朱先生聯系記者表示已收到全額退款。“感謝半島晨報和記者對此事的關注,使得問題得到快速解決!”朱先生說。
律師
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
對此,遼寧連安律師事務所周洪昌律師表示,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因此,周洪昌表示,此事件中,消費者收到的商品實際包裝上標注的生產單位,與商家展示的商品照片上的生產單位不一致,不能簡單以“新老包裝”的理由解釋,涉嫌合同違約。“在此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合理要求商家退貨退款,同時運費應由商家承擔。”周洪昌說。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畢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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