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
文化和旅游部新修訂的
《旅游投訴處理辦法》正式施行
《辦法》進一步完善了
旅游投訴管轄依據
受理時限、處理流程等內容
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提供了更堅實的保障
糾紛處置有望加速
違規必追責
近年來,隨著我國旅游業的快速發展和信息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旅游投訴形式、受理渠道等發生較大變化,需要對《辦法》進行修訂,指導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有效應對旅游市場發展的新形勢,依法高效處置旅游投訴,為整治旅游市場突出問題、推動旅游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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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博峰/攝
受理時限大幅壓縮
為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辦法》將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決定是否受理的時限從5個工作日壓縮至2個工作日,對于事實清楚的投訴應當立即調解。這一變化對旅游經營者的內部響應機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違規必追責
作為本次修訂的重要變化之一,《辦法》嚴格區分了民事糾紛調解與行政違法行為查處。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一旦發現旅游經營者或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投訴處理機構必須依法處理:該處罰的處罰,該移送的移送,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辦法》還首次明確了被投訴人拒不配合投訴處置、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實施信用管理措施。
一家旅行社市場部的負責人向記者表示:“以前可能覺得小糾紛拖一拖就過去了,現在不敢了——如果被處罰不僅面臨較高數額賠償,還會在行業內留下不良記錄。”對此,多家企業主動升級服務,比如提前公示行程細節、建立游客滿意度實時反饋機制、為導游設置服務質量考核指標等。
保證金兜底賠償
旅行體驗更有保障
《辦法》進一步強化了對游客的救濟保障,明確了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的使用情形。當旅行社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或因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滯留而產生必要費用等情況時,經調解不成,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使用保證金進行賠償或者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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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還要求投訴處理機構對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嚴格保密,讓消費者能夠放心維權,無須擔心個人信息泄露帶來的風險。
從市場反饋來看,不少旅行社、酒店等經營主體已開始加強內部管理,提升服務水平。部分旅行社優化合同條款,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部分酒店加強員工培訓,強化服務意識。游客在行程中遇到的強制消費、虛假宣傳、服務縮水等問題有所減少,出行體驗更加舒心。“相信在新規約束下,商家的服務態度會更好,消費者也會玩得更開心。”戴曦說。
廣東偉然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范文文對記者表示,《辦法》通過一系列突破性舉措,構建了更便捷、高效、有力的維權保障體系,實現了管轄便民化、受理高效化、程序規范化、保障剛性化,有效破解了以往游客維權中的諸多痛點,大幅提升了維權效率。
最先受理優先
管轄規則更便民
在管轄規定上,《辦法》明確了旅游經營者住所地、旅游合同簽訂地、旅游糾紛發生地的3地管轄原則,確立“最先收到投訴的機構管轄”規則;新增指定管轄內容,打破了過去的地域壁壘,解決了游客投訴無門、多頭跑的問題,極大地便利了線上簽約、異地參團等場景下的游客維權。
范文文介紹說
《辦法》還有2項突破性保障舉措
實現調解與執法分離,明確民事賠償不能替代行政處罰,對投訴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移送,杜絕“花錢私了逃避處罰”的行業亂象,不僅能讓游客維權獲得經濟賠償,還能推動市場亂象整治;
明晰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的使用情形,為游客遭遇旅行社解散、惡意違約等極端情況提供了明確的救濟渠道,讓游客維權有了實際的資金保障。《辦法》明確禁止打擊報復投訴人,引入信用管理約束經營者,讓游客敢于維權、放心維權,從根本上增強了游客的安全感。
行業加快自律規范
新規倒逼提質
新規在施行過程中
可能會遇到哪些挑戰?
中國旅行社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孫桂珍向記者表示:
部分中小旅行社合規能力較弱,未建立適配新規的投訴快速響應機制,難以滿足時限流程要求;
跨區域經營企業的異地投訴存在信息互通、協同處置難題,各地監管處理銜接效率待提升;
部分企業對調解與執法分離理解不足,合規意識需強化;
一些企業證據留存管理不規范,難以適配新規舉證要求。
孫桂珍表示,為更好地推動新規平穩落地,將采取以下措施提升游客體驗:
開展差異化合規幫扶,聚焦中小旅行社短板,通過針對性指導培訓提升其投訴處理與合規運營能力;
推動行業協同聯動,搭建交流協作平臺,提供常態化專業指導,為企業解讀新規要點,引導轉變經營思維,規范證據、合同管理等基礎工作;
配合主管部門開展行業合規摸排監督,協助做好新規宣傳,引導游客理性維權;
建立常態化訴求收集反饋機制,及時向主管部門傳遞企業問題與建議,為細則優化提供行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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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吳博峰
編輯/李曉雨
監制/何永鵬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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